出售tradestation 账号

Discussion in 'TradeStation' started by lshrs, Oct 17, 2008.

  1. 需要向银行调阅争议消费项目的签帐单,也就是您消费当时签字的那个单子,调阅来的签帐单将由您和银行共同核对笔迹,如果最终查明争议消费项目属于信用卡被人盗用或特约商户、银行作业疏忽等原因造成的错账,那么您不用负担这笔交易产生的费用,相关款项会退回到您的信用卡账户中,您也不必为这次调阅签帐单付费。如果一旦确定为您的正常交易,银行将会正常收取相关的消费款项,您也需要为这次调阅签帐单支付几十甚至上百的费用。

    建行当然有自己的利益在里面,应该如果是它们的作业疏忽等原因造成的错账,它们是要承担责任的。
    个人觉得如果你自己还需要保留原来的信用卡的话应该可以不需要注销的。注销不注销原来的信用卡不能成为建行拖延的借口的。你不行就跑趟银行,或者给它们发传真或挂号信,另外也可以顺便打打银行的投诉电话投诉下。
     
  2. 是啊,但建行就是想当我的交易是在我丢失信用卡的情况下,进行了交易,换句话说就是建行和我串通来骗tradestation,而不想我正常的应诉,所以他们就要我三番四次注销原来的卡,可能这个交易事件,建行支付里面有漏洞,顾及他们的利益,才多次拖延..最可恶的是,他们工作人员最后一次跟我说注销原来的卡,他的语气软硬兼施,有点像威胁,如果我不注销的话,他们就不把申请材料交上上面处理.哎.真他妈的搞笑...是了,想请问一下,怎么中国visa的监督机构怎么联系?
     
  3. http://chinaepayments.com/2007/01/us-credit-card-consumer-protection.html
    本文介绍美国市场信用卡支付的消费者保护。


    在美国市场,消费者购物时可选择多种支付工具完成交易,如现金、支票、信用卡、签名借记卡、密码借记卡、预付卡、电子化支票等等。这些支付手段在功能与使用方法上存在差异,选择某种支付工具时可能产生的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后果也不相同。

    消费者选择某种支付工具所受到的保护并不包含在某部单一的法律中,或者在银行提供的支付工具使用协议中,而是潜在地受到来自联邦法律、州法律、支付网络规则、银行相关政策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每种支付工具都存在一套复杂的法律、法规、政策集,消费者遇到问题时能够寻求相应的保护或挽回损失。

    消费者可能遇到与支付相关的主要问题包括:


    欺诈,指非授权人对支付工具所关联价值的访问。
    差错,指非恶意或无意的商家差错,如重复扣帐。
    争议,指支付发生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发生的争议,如商家未向消费者交付所承诺的商品,或商家交付的商品与消费者的期望(如质量、尺寸、数量、颜色)不一致。
    消费者遇到这些问题时可寻求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保护自身利益。信用卡是最成熟的零售电子支付工具之一,所提供的消费者保护也最完善。

    1. 联邦与州法律

    1968年国会颁布的《诚实借贷法》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免承担因非授权使用其信用卡导致的责任,并要求债权人针对消费者提出的记帐差错主张应进行调查并立即纠正。国会授权联储理事会制订的《Z条例》是该法案的实施法规。

    《Z条例》规定,持卡人因各种非授权使用的责任不超过50美元,而不论持卡人什么时候通知发卡行。该条款具有的一项前提为发卡行应已提供手段(如签名或密码)对持卡人或帐户的授权使用者进行验证,这意味着无卡交易情况下,例如非授权用户通过互联网或电话订购商品时,受害的消费者可不负担任何责任。

    持卡人发现其帐户记帐差错时,不论因非授权使用、任何日期与金额的差错、以及任何非恶意或无意的商家差错时,可根据《公平信贷帐单法》(《诚实借贷法》的一部分)提出“记帐差错”主张。《Z条例》也允许“记帐差错”主张,并要求债权人立即纠正持卡人帐户的任何差错,同时不能影响到借贷人的信用评分。消费者质疑其帐单差错时,必须在债权人寄送帐单后60日内向债权人提供书面通知以提出主张,口头通知是无效的。

    债权人必须在接到消费者帐单差错书面通知的30日内书面告知收到,除非差错在此期间内已调查和解决完毕。债权人必须在完整的2个记帐周期内(但不长于90天)或者纠正记帐差错并通知消费者(消费者不需负担任何费用);或者向消费者阐明帐单是正确的并告知消费者任何可能的收费细节。帐单差错主张解决期间债权人不应催收争议资金,或向任何人提供关于消费者信用的负面报告。

    如果消费者通过信用卡购买了有缺陷的商品或服务并因而拒绝接受,不论是当面交易或无卡交易,或者商品未交付或未及时交付,并且商家不能满意地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可以选择:1)向发卡行提出“记帐差错”主张;2)向发卡行提出针对商家的异议要求拒绝支付。如果消费者接受了商家的商品或服务,但后来发现对其质量不满意,则只能选择后者。

    《公平信贷帐单法》要求消费者提出针对商家的异议并拒绝支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必须已有诚意地尝试与商家解决问题;2)争议交易涉及的金额必须超过$50;3)争议交易必须发生在与持卡人当前住址相同的州,或不在同一州而在该地址100英里之内。对于无卡交易如何确定交易的发生地点各州有不同的适用法律,但通常认定为发生于消费者进行购物时所处的物理位置。

    各州通常也存在信贷消费方面的法律,但考虑到联邦法律优先于州法律,因而各州的法律在制订时大多采用与联邦法律类似的语言或条款,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并没有本质的提升。

    2. 卡组织规则

    卡组织不直接发行信用卡,但要求其成员银行发行的卡产品包含一定的消费者保护条款,这些条款通常超出了联邦法律的要求,在卡组织网站以及卡营销资料中多层次地呈现。卡组织通过协议维护与收单行及发卡行之间的关系,与发卡行协议中的一些条款直接为保护消费者起到作用。

    卡组织最为广泛宣传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是欺诈交易的“零责任”政策。两大卡组织(Visa & Mastercard)都有该项规定,不仅针对信用卡,还包括借记卡与预付卡。该政策将消费者为欺诈交易负担的最大责任从《Z条例》规定的$50降低至$0,但通常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如帐户应有良好的记录、消费者应充分地保护自身信用卡,以及消费者应在交易日后一定的时间内报告欺诈使用。

    卡组织允许发卡行对一笔交易进行逆转(或扣款,Chargeback)的规则也有利于消费者。如果发卡行判断某笔交易为错误、欺诈、或争议有利后可发起扣款程序。

    对于消费者来说,因欺诈与错误交易获得的银行扣款权利并没有太多效果,因为《Z条例》与卡组织的零责任政策已经提供强大的保护,但对于购物争议消费者能够从中获益。尤其当《Z条例》的“记帐差错”主张期限已过,或者交易超出《Z条例》的“拒绝支付”规则(如发生于消费者居住的州外或超过其住所100英里、或消费者已付款的少于$50的交易)。

    扣款的工作流程为,消费者联络其发卡行报告一笔商家收帐存在争议,在提起正式的争议流程之前,发卡行通常会要求消费者尝试直接与商家解决问题。如果没有成功,发卡行将要求消费者书面提出争议,并为其主张提供证据支持。例如,当消费者不满意产品质量时,消费者应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消费者的“期望”)或/以及对已交付商品的质量评估(作为商品不符合“期望”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发卡行可决定不支持消费者的扣款主张。

    如果发卡行决定支持消费者,将可能尝试直接联络商家以非正式地解决争议。如果这一步骤成功,涉及的各方可以避免卡组织收取的扣款处理费用(每笔可能上至$25)。如果不成功,发卡行可以启动交易扣款处理,通常以电子化方式通知收单银行并收回争议资金。

    商家及其收单银行可选择接受或拒绝扣款并提出反面证据。如果商家拒绝扣款,发卡行将评估消费者与商家提供的证据,并决定再次扣款(Visa为“预裁决”)或驳回消费者的主张。发卡行再次扣款的决定是最终的,商家通常也会再次拒绝扣款,此时交易将被提交至卡组织仲裁小组操作。但是,通常很少有争议达到该处理程度,因为从商家立场来看,尽管消费者不直接参与仲裁旁听,仲裁处理也大多倾向于消费者,而且参与方都不愿意承担高达$400以上的仲裁败诉费用。

    通常卡组织允许发卡行在交易日后120天内处理扣款,但扣款规则针对不同类型的交易也存在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声誉更好的发卡行与商家也在有效期限过后以良好的态度接受扣款。
    扣款流程还可以用来挽回记帐错误(如重复扣帐)的损失,消费者在《Z条例》允许的60天后至扣款规则允许的120天期限内可以提起扣款程序。

    3. 银行业惯例

    出于竞争需求,发卡行可能提供比联邦法律与卡组织政策更强的消费者保护措施。

    银行在实施卡组织零责任政策方面通常具有灵活性,主要体现在通知时限方面,很多银行会为交易日后90天内报告的非授权交易提供零责任保护。另外,发卡行通常会代表消费者联络商家以协助解决争议。

    更“慷慨”的银行还可能自行吸收《Z条例》规定消费者应承担的$50以内责任,或者发卡行一旦决定支持消费者的争议主张,将立即贷记消费者帐户,而不论能否在后续的仲裁中胜出。
    当然,也有一些银行在执行扣款方面比较保守,如严格地执行通知时限、更严格地审查消费者提供的证据等。

    4. 结论

    作为一种成熟的零售支付工具,仅仅完成支付功能是不足的,充分的消费者保护是信用卡获得广泛支持的原因之一,以保证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寻求明确的法律与规则支援。

    在美国市场,消费者使用信用卡受到的保护根本上来自于联邦法律,《诚实借贷法》与《Z条例》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保护,即$50的欺诈交易责任上限。

    卡组织的规则提供了更高强度的保护,其欺诈交易“零责任”政策以及赋予发卡行的“扣款”权利能够帮助消费者免承担欺诈交易责任以及获得购物争议方面的保护。

    银行在执行卡组织的政策方面通常具有灵活性,对于联邦法律与《Z条例》所要求的最低保障之外的其他消费者问题,不同银行的处理方式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取决于银行的声誉、业务模型、信用卡业务的利润深度,以及银行对待客户服务的态度等。
     
  4. 中国的法律怎么可能跟美国的法律接轨,中国都没有拒付流程,所谓的调单处理,也只是将数据库里的交易记录给你看一下,建行的信用卡规程根本就没有拒付的权利...最坏的打算,建行会在桌下搞小动作了.
     
  5. 个人认为应该将这次定义为“交易争议”,而不是“盗用”,因为如果按“盗用”来处理的话可能“证据”会对你不太有利。我的意见是“注销原来的信用卡”为条件需要很慎重。
    因为提供的信用卡信息是你自己真实提供的,如果以“盗用”来处理可能不太有利。你争议的只是你没有订阅那个服务而被扣费的。
     
  6. visa的免费电话:
    China - Northern: 10800-7440027
    China - Southern:10800-4400027
    这个电话不知道是哪里的?是美国的?
    http://www.visa-asia.com/ap/Subscription/gcas.jsp
    我试过了,可以直接拨上面的号码。
     
  7. 所言极是.大哥经验丰富啊:D..你上面的发的信息里说,发卡行对持卡人是否支持,这看来也是一个裁决的一个方面,卡组织毕竟是跟发卡行联系的,只会听取发卡行的信息,并不会联系我这个持卡人,如果建行对我的这次申请,不太支持,看来就有点麻烦了
     
  8. 可以向建行的投诉机构投诉,也可以向国内的银监会投诉的。
    申请调阅单是持卡人的权利!
     
  9. 上面的号码,我查了,好像是visa海外紧急电话,并不是投诉电话

    向建行的投诉机构和银监会投诉,这个是没用的吧.网上都找不到一个实例,没有人得到过回复

    有没有例子是投诉建行,得到过赔偿的?
     
  10. http://sikao.studyez.com/kb/28019.htm
    银行卡风险 风在哪一个方向吹
    2008年07月15日 9:39 阅读次数:1167
    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用品。但许多人意识不到的是,在带来便捷的同时,银行卡的使用也存在着风险。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3起案件,从不同角度提示了银行卡的潜在风险。
    纠纷

    因压卡服务而起

      在原告尤莉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信用卡纠纷案中,原告诉称,其在被告处办理了太平洋信用卡,2006年10月的对账单显示,该卡于10月25日被压卡消费(压卡消费属非联线的交易,即用专门的压卡机器将卡号拓印到无碳复写、一式多联的签购单上,持卡人在相应位置签名,在金额栏手工填写金额,然后商户将卡单银行联送到银行,银行拨款给商户)469美元。但原告并未进行过该笔消费,也从未在境外使用过该卡,故向银行提出异议。经交涉,被告坚持要求原告归还该笔款项,否则会使原告的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后果,但拒不提供压卡消费的交易地点、交易内容、签单等凭证。原告无奈先行归还了欠款人民币4120元,以免进一步扩大损失,后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

      该案是黄浦法院受理的首例因压卡消费而产生的信用卡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认为已将交易信息及时告知原告或其代理人,银行客服人员也就争议办理情况与原告本人和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过多次电话沟通,并曾于2007年9月21日专程登门拜访原告,向其介绍相关交易情况和争议处理流程。但原告认为被告自始至终未告知其超过规定争议时间会导致的后果,存在工作失误。而本案的主要证据,被告客服人员于2007年1月9日(离规定争议时间还有4天时间)根据原告的电话询问,通过客户电话将交易地点、交易商户名称、压卡交易可能产生的情况告知原告的电话录音记录,也不能反映出被告对原告超过规定争议时间后果的告知。

      但因原告事实上是在账单发出后的140天及全额还款后12天才首次正式提出争议的,已超过月结单发出后60天的规定争议时间,导致被告通过万事达国际信用卡组织向收单机构争议失败,无法取得该笔交易的相关交易凭证及了解交易具体内容。同时,被告认为原告主动归还此笔欠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应视为其认可此笔交易。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诉。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盗刷

    在电话挂失时进行

      在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诉赵晖信用卡纠纷案中,赵晖是银行电话挂失服务慢腾腾的典型“牺牲品”。

      2006年7月21日傍晚,赵晖的钱包被两名男子抢走,被抢钱包内有一张建行龙卡信用卡,她急忙拨通了建行电话银行热线进行挂失。赵晖称,电话里的语音菜单将挂失服务置于非常靠后的位置,还夹杂了一段不得不听的广告词。而总算接通人工服务后,话务员又对她的个人信息进行了一番非常详细的核对,花了10多分钟时间,才终于挂失成功。之后,手机中跳出的两条消费提示短信让赵傻了眼:就在拨打挂失电话时,丢失的信用卡已经被人刷了两次,金额总计超过6万元。

       一年后,建行上海分行以“欠钱不还”为由将赵晖诉至法院。赵在答辩状中称:钱包被抢走后,自己立即向警方报了案,并通知银行挂失。是银行挂失电话语音提示占用时间太长,给他人盗刷6万元提供了机会。自己已经尽到了对信用卡的妥善保管义务,不应承担他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责任。相反是银行未履行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的约定,没有建立专门系统及组织,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

      目前,赵晖信用卡被抢一事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银行与其之间的信用卡纠纷案中止审理。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黄浦法院在受理了建行诉赵晖信用卡欠款纠纷案后,承办法官曾试着拨打了几家银行的客服热线,发现银行电话挂失服务设置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1.夹杂广告。不少银行的客服热线接通后首先播放广告,客户必须听完广告后方能进入主菜单,这些不必要的话语事实上增加了持卡人信用卡被盗刷的风险。2.菜单设置不合理。各银行在设置电话菜单时普遍没有考虑到挂失功能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而是将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开卡、密码设置等放在较前位置,随后才是挂失服务,客观上增加了挂失时间。法院建议,各银行对上述情况应予以重视,在设置菜单时切实考虑到客户的实际需求,将紧急挂失功能单独设置并放置在第一位,帮助持卡人将盗刷风险降至最低。

      法院同时提醒银行卡用户,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持卡人自身也应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多掌握几种挂失处理的方法:如通过短信、网络进行即时挂失处理等。

    被窃

    是否享有零责任保护


      赵姗姗是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的持有者,2007年,她被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起诉到了黄浦区法院。中行上海分行的诉由是:自2006年2月3日起至2006年5月19日,赵姗姗使用其持有的长城信用卡透支消费,占用资金4777.91元(包括本金、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发生透支后,银行多次向赵催收透支款项,但后者一直拖欠不还。

      而在赵姗姗看来,自己简直是冤枉死了。她辩称自己的卡是被盗用的,且该信用卡应凭密码消费,在自己没有遗失密码的情况下,盗用者得以盗用该卡的责任不在自己,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该信用卡签购单上的签名与自己预留的签名不符,且在自己已挂失的情况下,要求原告不要划账给商户,但原告仍结账给特约商户,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另外,赵姗姗提出该信用卡是万事达卡,根据万事达国际组织对万事达持卡人非授权交易“零责任”条款的规定,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黄浦法院经审理查明,至2006年5月12日被告使用长成信用卡,透支金额为756.18元。5月19日该卡被透支消费三笔,金额分别是280元、1600元和2160元,后被告归还了800元,至2007年1月29日该卡共计透支金额为4777.91元(包括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该案的审理结果是,法院认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要求赵姗姗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等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判决被告赵姗姗归还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人民币4777.91元并偿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零责任”引发的思考


      据黄浦法院介绍,赵姗姗一案是该院在审理信用卡案件中遇到的万事达卡持卡人首次要求适用万事达国际组织关于非授权交易“零责任”条款的案件。

      合议庭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中的信用卡透支纠纷,在合同法中属于无名合同,本案的法律疑难点和新颖点在于:被告申领的是原告的品名为“个人普通贷记万事达卡”的长城贷记卡,是否可以适用万事达国际组织关于万事达卡持卡人非授权交易“零责任”条款?对三笔消费原告皆没有审核密码,原告是否应对此非授权交易承担责任?信用卡被窃后挂失过程中被他人消费的部分,是否应该由被告承担责任?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对于这三个问题,合议庭意见分别如下:

      由万事达国际组织上海办事处盖章确认的“万事达卡在亚太区推行风险零责任(Zero Liability)准则”规定:持卡人须符合一定条件方可享受该“零责任”的保护,包括妥善保管他们的卡片,并在发生卡片丢失、被盗以及非授权交易时及时通报发卡行,且持卡人须具有良好信誉并遵守与发卡行所签订的协议。至于本案被告能否适用“零责任”条款,由于:(1)被告明确同意“接受《中国银行长城贷记卡申领合约》”,而领用合约第七条规定:“……如挂失后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银行)不承担责任:1.正式挂失前及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内发生的任何交易……”被告的信用卡被盗用发生在被告挂失之前,因此根据合约被告应对挂失前的上述三笔交易金额承担还款责任;(2)讼争的三笔消费是通过中国银联的POS机系统,而不是通过万事达国际组织的平台消费的,因此不适用万事达卡的该规则。

      被告已经在《中国银行长城贷记卡申领合约》上签字,同意受领用合约的约束。根据领用合约第六条第7款“甲方(银行)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持卡人)本人所为,乙方应妥善保管、修改私人密码,无论依据密码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还是不用密码、登记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本人签字的凭证,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在申领长城贷记卡后,甲方应发给乙方用于自动柜员机服务的私人密码”的规定,原告虽然没有明确告知被告消费可使用密码也可不使用密码,但合约中已经包含了这层意思,原告的规定并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且被告对于自身的权利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对于凭信用卡消费是否需要使用密码、使用密码的号码是否与自动柜员机(ATM机)取现的密码一致等问题,被告应仔细阅读申领合约,如有疑义,应及早取得原告的解释;客观上被告也只从原告处取得过自动柜员机取现的密码,且被告领取该卡后并没有向原告提出消费必须凭密码的申请,因此被告的卡被消费时,原告没有审核密码并不能成为原告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过法院也指出,如果原告能够在申领合约中以粗体、大号字体或者以其他明显的方式告知领用信用卡的消费者用卡消费是否需要密码,则能够起到明示或警示作用,有利于领卡人明确无误地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减少信用卡透支纠纷的发生。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原、被告签订了领用合约之后,原告应该按照合约交付合格的信用卡和给予相应的金融服务,而被告则应按照合约规定,妥善保管信用卡,按照合约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正确履行合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告未妥善保管信用卡,造成该卡被窃,是导致信用卡被消费透支的直接原因,故被告未能按约偿还透支款并偿付透支款利息,违反了双方合约的规定。在被告向银行电话挂失前,已经发生了两笔交易,而第三笔交易是在被告电话挂失以后、挂失手续完成前发生的。原告在被告电话挂失后,对被告的相关信息、身份进行核对,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在此过程中第三笔交易的发生,原告并不存在延误止付时机的故意,亦无此必要,原告的核对过程目的在于保证挂失手续的正确与合法,是必须进行的一个程序,若以此认为原告的金融服务违反约定,不仅没有合约和法律的依据,也不符情理。
     
  11. ---------------------
     
    Last edited by a moderator: Nov 13, 2008
  12. 呵呵,刚才银行发传真给我,想用拒付理由代码83作出申请
    83-欺诈 ---无卡环境 Fraud-Card-Absentt Environment

    他们真的把我当成是骗子来处理了
    但我是不会注销卡的,想把风险转移到我头上,没门
     
  13. 他们这个可能也是有道理的,ts的行为是有那方面的“嫌疑”的:)
     
  14. 终于,拒付成功了,谢谢WJ2000的回复和neo_cn大大,谢谢MTV,CCTV,channelV.
    这次明白了:就算是TS这么强的公司,只要有理,拒付到底.
     
  15. 一般来说,越是法制国家,越是正规的公司,只要有理,问题都比较好解决的。

    中国国内的消费者太习惯“忍受”了,也因为消费者对不合理现象的“忍受”,“养成”了那些其实是“服务者”的“傲慢”^-^
     
  16. 有没有注意到最近美国方面立法限制信用卡公司任意提高信用卡利息了?!

    信用卡公司靠什么赚钱,为什么那么积极的推销信用卡和泛发信用卡,因为里面的利润太高了,虽然现在坏帐率上升了,但只要那个坏帐率还在控制范围里,那些信用卡产生的那些高额手续费、信用卡贷款利息就足以让他们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