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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in 'TradeStation' started by lshrs, Oct 17, 2008.

  1. 恩,谢谢wj2000的帮助,银行说已经调单了,应该就是你所说的拒付,以前我还真没听过拒付。然后他们有专人打电话来详细询问过这个交易的过程,我该说该做的都做了,能不能拿回就只有看他们银行了,是了,还有,他们说调单要交5美金,如果是这笔交易胜诉的话,你就不用交5美金,如果你败诉的话,就会有多5美金的手续费。。真黑啊。。
     
  2. 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境外:5美元/份

    境内:10元/份


    持卡人申请调阅签购单服务,经调阅签购单确认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时收取
    -----------------------------------------------------------------------
    看了建行章程,国内的不叫拒付,美其名曰: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真他妈的会骗国人
     
  3. 这个不用客气啊。
    国内的服务都是这样的,能瞒就瞒,能骗就骗,自己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啊。
    这些在国外的信用卡章程里好像都明确写了的。
    过去听做外贸的人就说过的,一些国外信用卡的付款,就怕最后老外借口拒付的。
     
  4. 拒付的产生

    拒付发生在使用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和Visa、Master、AE、JCB国际信用卡支付的交易中
    拒付的理由为消费者对此次交易产生质疑,如:未收到货物或未享受到服务、货物质量有问题或服务质量有缺陷、未交易过等。
    拒付产生的时间多发生于支付完成后1个月
    拒付有效周期一般为180天,个别也会延期到一年

    [编辑]证据保留

    为了有效控制拒付和抵御拒付的风险,商户应妥善保留外币交易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至少应包括订单号、购物者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或服务内容、收货地址、收货人签收单、发货记录及数字产品E-MAIL签收回复等。


    →实物货需保留发货签收单据,要求签字姓名与网上订购时所留收货人姓名一致;
    →虚拟物品交易需要保留有效的取货证明,双方确认e-mail、id登录操作记录等;
    →证据保留时间应大于拒付有效期,我们建议使用VISA信用卡交易的信息应保留至少12个月,使用MasterCard信用卡交易的信息应保留至少18个月。

    [编辑]拒付责任

    对于有验证的外卡支付,发生拒付时商户需要按照银行要求提交证据,索回款项
    对于无条件拒付的外卡支付,发生拒付时商户应承担相关责任与损失
    第三方支付平台可协助商户向银行提交所需要的证据。

    [编辑]特别提示

    商户网站应公示网站交易规则和流程;
    商户网站应引导消费者自己填写订单而不要代替消费者下单;
    商户网站应在交易发生问题时与消费者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为防止拒付的产生,在遇大额支付的客户,网站可要求其提供以前的消费帐单,以确保持卡人的真伪

    取自"http://www.tywiki.com/index.php/%E5%A4%96%E5%8D%A1%E6%8B%92%E4%BB%98%E8%AF%B4%E6%98%8E"
     
  5. 拒付也是有点风险的,你要保留证据。
    它们站点有没有给你来过确认的email邮件什么的,这些可能都会成为双方的攻防的证据。
     
  6. 邮箱有总共三封信,一封是两个月前我注册成功的信,一封是两天前我取消继续订购,他们发了回复信,当天他们在网站就取消了我的信用卡登记信息,还有一封是我请求退还我的钱,他们回复说不能退款。
     
  7. 根据wj2000的讲法,整个交易流程,我也没什么好证据的了,唯一证据就是对方在没有提醒我的情况下自动冲值
     
  8. 两个月前注册成功的信要注意看看,看看里面有些什么内容,显示是免费使用吗,有没有提到不取消就表示确认什么的内容,或者是相反的内容,或者是没有提示不取消就表示确认继续使用什么的内容。
     
  9. 所有需要用信用卡注册的免费试用都是需要警惕和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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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就是第一封信,里面没有说到这些哦,确认什么内容的一般是在第一次注册的步骤中显示,并没有在注册的成功信内显示
     
  11. 奥,那就要看建行信用卡部门对客户的负责态度了。
    风险总是有的,但不努力争取总觉得不甘心。
    下班回家了。
    88
     
  12. 风险也就是多花5美金,风险收益比为299.95:5,还是值得争取下的
     
  13. 靠,他妈的,刚才银行又再打电话过来说,现在还没有调单,要我填了一份表才开始拒付流程.气死我了,一个星期前就就跟我说要调单处理,到现在还没有处理,做中国人真他妈的悲哀
     
  14. 别生气,国内服务就是这样的。
     
  15. 晕啊,越来越麻烦了,建行三番四次延迟处理,发了两次邮件都说没有收到,并且要我注销原来的信用卡,再重新开一张新卡,他们的理由是想我丢中国人的脸,让tradestation以为我是小偷...请教一下wj2000,我应该注销原来的卡吗?我总觉得建行是不怀好意
     
  16. 这个我就不清楚了,我不是银行的。
    按理应该不需要注销原来的卡的。这个你还是问问银行的人。
    不要只发email,可以考虑寄个挂号信什么的给他们,还有可以打打他们的投诉电话。
     
  17. 只能参看一些相关的资料。
    http://article1.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0639
    信用卡案件中透支数额认定规则研究
    吴春林
    【关键词】透支数额 对账单 认定规则
    【点击次数】402
      信用卡案件中,发卡银行起诉持卡人偿还拖欠款项,提交给法院用以证明透支数额的证据材料一般为发卡银行业务系统下载打印的对账单。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持卡人可能会对对账单记载的透支数额提出异议。这样,发卡银行和持卡人就对透支数额存在分歧。对账单能否作为认定透支数额的依据?如果不能,又该如何认定? 

      一、对账单的法律性质 

      信用卡对账单,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寄送的,记录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使用情况,供持卡人对账的书面凭证,到期还款日、本期余额、交易记录为对账单的必要要素。对账单主要有三大功能:一是向持卡人提供账户使用情况,为持卡人确认交易提供依据。二是告知持卡人本期余额和到期还款日等,为持卡人提供还款依据:该还多少,还款的最后期限。三是向持卡人提供交易记录,该记录是持卡人账户使用情况的详细清单,主要包括交易日、记账日、交易地点、交易金额、入账金额等要素,为持卡人确认每笔交易提供依据;如持卡人对交易有异议,可以向发卡银行申请争议处理。 

      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开立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作为账户管理银行,与持卡人对账是发卡银行账户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当然义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上述规定即为发卡银行提供对账单的义务的立法体现。各发卡银行在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也均就对账单进行了约定,以明确发卡银行和持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第十七条约定:“发卡银行每月定期向有贷款余额或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接到对账单对账后,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九条约定:“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发卡人将按月向申领人提供对账单。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不向申领人寄送对账单。申领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欠款。申领人在账单日(于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发卡人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申领人已收到。申领人收到对账单后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有权要求发卡人协助查询。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全部交易。申领人有权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拒绝支付的申请,但在证明交易真实性之前,申领人仍应先支付所欠款项。” 

      从上述分析、规定及约定可以看出,信用卡对账单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对账凭证,属于发卡银行单方意思表示。对账单上记载的交易记录在没有得到持卡人确认之前,并不当然对持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持卡人有权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拒绝支付的申请;换句话说,对账单不能直接作为认定透支金额的依据。 

      二、透支数额认定规则 

      由于发卡银行在起诉时提供用以证明透支数额的一般是对账单,而对账单又不能作为直接认定透支金额的依据,那么,是不是说对账单就不能作为认定透支数额的依据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分析一下能直接证明透支数额的证据材料是什么。 

      持卡人持信用卡在商户刷卡消费,商户需打印签购单让持卡人签名确认交易,该签购单即为持卡人与商户签订的书面协议,即持卡人同意从其信用卡账户透支付款,以取得商户商品或服务。发卡银行与商户结算及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扣款,是通过业务系统联线处理完成的,持卡人无需再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该签购单为能直接证明持卡人信用卡交易的唯一书面证据。由此可见,在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就信用卡交易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调取签购单的方式认定交易的真实性。但问题是,举证责任在谁?或者说调单责任在谁? 

      假如对账单不能作为证明透支数额的依据,举证责任又在发卡银行,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之规定,发卡银行将因证据不足以证明透支数额而面临败诉的结果。假如任何信用卡争议案件发卡银行都需要调取签购单,由于调取签购单需要支付费用,发卡银行将承担巨大的费用;而且,根据中国银联相关规则,只能调取三个月之内的签购单,三个月之前的签购单不予调取,发卡银行如果想在诉讼中证明透支数额,只有在没有形成争议之前将持卡人信用卡账户记录的交易的签购单在三个月内调取留存,而不论以后是否会形成争议。能直接证明透支数额的证据为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形成的签购单,与发卡银行并无关联,因此,要让发卡银行来承担调取签购单的义务是显然不合理的。 

      持卡人作为信用卡账户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当然应当负有管理自己信用卡账户的义务。在持卡人提出交易异议之前,发卡银行客观上无法发现其对账单上发生的交易是否真实,而且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较之发卡银行,持卡人在收到对账单后,才有发现伪冒交易的可能性,基于对待自己事务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持卡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应当由持卡人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证明交易为伪冒后,基于发卡银行作为信用卡卡片的提供方和业务系统的提供和维护方,由发卡银行承担伪冒交易的损失责任。将举证责任课加给持卡人,伪冒交易损失责任归责于发卡银行,应当是合理的制度安排。这样,发卡银行在起诉时只需提交对账单,不用提供签购单。 

      笔者认为,在举证责任明确的前提下,信用卡透支数额应根据以下规则进行认定: 

      1、持卡人没有就对账单记录的交易提出异议的,对账单可以作为认定透支数额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因此,只要诉讼中持卡人没有就对账单中记录的透支数额提出异议的,对账单可以作为认定透支数额的依据。 

      2、持卡人就账单记录的交易存在异议,但持卡人未在收到对账单后及时提出,或经发卡银行催收未及时提出的,对账单可以作为认定透支数额的依据。如持卡人申请调取签购单与对账单不一致的,以签购单作为认定透支数额的依据。 

      上文已经分析,发卡银行作为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管理人,有义务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持卡人作为信用卡账户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有及时对账的义务。持卡人收到对账单后,或虽未收到对账单,在发卡银行催收明确告知其交易情况后,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属于持卡人怠于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因此,作出对账单的交易是持卡人本人交易的推定是合理的。持卡人要想推翻该推定,可以申请调取签购单,如因超过三个月不能调取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后果。调取的签购单与对账单一致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调单费用;签购单与对账单不一致,对账单上记录的交易属于伪冒交易的,由发卡银行承担责任。 

      三、发卡银行的应对措施 

      信用卡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定性上理论和实务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为了明确发卡银行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建议发卡银行在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就对账单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1、约定持卡人的及时对账义务。 

      如《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九条约定:“申领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欠款。申领人在账单日(于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发卡人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申领人已收到。申领人收到对账单后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有权要求发卡人协助查询。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全部交易。”这样,通过合同约定,明确持卡人的对账义务,从而避免因对对账单的认识分歧而导致不利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持卡人怠于对账的责任是举证责任而不是损失赔偿责任,两者不能混同,只有在持卡人举证不能时才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发卡银行在制定领用合约时一定要注意。比如“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全部交易”中,“视为”一词使用不当,应当改为“推定”。因为,“视为”是拟制的表达形式,拟制与推定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拟制是立法者立法(在格式合同中,即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制定合同文本)时基于价值判断而赋予不同的法律事实以相同的法律效果,是实体法律规则,其不存在被推翻的可能,可以直接适用;而推定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做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这种假定和证据问题息息相关,它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推定可以被反证推翻。如果发卡银行在领用合约中约定,只要持卡人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产生全部交易归属于持卡人的法律效果,即使持卡人提供相反的证据也不能推翻,显然对持卡人而言不合理,因领用合约是由发卡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上述约定将会被认为是霸王条款,对持卡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约定对账单相关问题的责任。 

      一是约定持卡人未及时对账的有关责任,如《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九条的约定,在持卡人未及时对账或提出异议的,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二是约定调取签购单的有关责任,明确调单费用、未调单、调单不能的后果等内容。三是约定就对账单提出异议的,不得作为拒付的理由,因为举证责任在持卡人,在证明对账单上的交易不真实前,持卡人仍应支付对账单上所列欠款。
     
  18. 按理应该没必要注销原来的信用卡的,你只是对“交易有异议”,而不是丢失信用卡。
     
  19. 账单篇

    1.信用卡账单上发现有争议的消费账款该怎么办?
    持卡人收到签账单后,常面临对于信用卡账单有疑虑的问题,此时您可拨打银行客户服务热线,提出争议账户查询业务,银行将对您有疑问的消费款项进行了解。
    为了快速解决有争议的交易,银行会请您提供相关的交易资料,依据过去经验,不少持卡人认为消费地点不对,常有的情况是消费地点的名称,与实际公司名称不同,因此造成持卡人误以为自己没有在此消费,还有一种情况,则是账单金额与实际消费金额不符,所以持卡人最好将保存的签单收据找出来,自己一一比对,如果确实有疑问,再提出申请为宜。
    为了减少麻烦,持卡人在刷卡后请妥善保管签单收据,以利账务核查,因为持卡人向银行调阅签购单,发卡银行会要求持卡人支付一定查询手续费。
    在争议账款查询期间,您可能会担心此笔争议交易,是否会产生利息收费,这一点最好详细阅读当初的持卡人手册,通常在查询期间您所质疑的交易将做特殊处理不会有利息收费,一旦交易查明,若确属信用卡被人伪造或特约商户、银行作业疏忽等原因造成的错账,则您不用负担这笔交易,并将相关款项退回到您的卡账户中,不过,一旦确定为您的正常交易,银行将收取相应的透支息、滞纳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