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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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www.pkulaw.cn/CLI.2.10748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3号)


    (法宝联想:  法学期刊约3篇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

      (三)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四)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信息综合、应急管理、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发布等工作。承办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条法司。

      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拟订或组织拟订、审核与履行职责有关的金融规章;负责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和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货币政策司。

      拟订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并组织执行;提出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建议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存款准备金率及差别准备金率的调整;拟订本外币利率政策、管理办法、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币公开市场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及宏观调控部门协调机制的有关工作。

      (四)汇率司。

      拟订人民币汇率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调控境内外汇市场供求;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协助有关方面提出资本项目兑换政策建议;跟踪监测全球金融市场汇率变化;研究、监测国际资本流动,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金融市场司。

      拟订金融市场发展规划,协调金融市场发展,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承办国务院决定的信贷结构调节管理工作。

      (六)金融稳定局。

      综合分析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建议;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的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承担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的检查监督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机构重组等工作。

      (七)调查统计司。

      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拟订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编制金融业统计报表;负责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数据采集并按规定对外公布统计结果;按照规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八)会计财务司。

      协助有关部门完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会计准则、制度、办法和会计科目;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财务预决算;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会计财务报表;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基建、固定资产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

      (九)支付结算司。

      拟订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支付结算政策和规则,制定支付清算、票据交换和银行账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建设和管理中国现代支付系统;拟订银行卡结算业务及其他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制度;推进支付工具的创新;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

      (十)科技司。

      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及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安全、标准化及运行维护等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管理工作;拟订银行卡业务技术标准,协调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

      (十一)货币金银局。

      拟订有关货币发行和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制定现钞、辅币和贵金属纪念币的生产计划,负责对人民币现钞、贵金属纪念币的调拨、发行库管理及流通中现金的更新和销毁;管理现金投放、回笼工作和库款安全;管理国家黄金储备;承办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的具体工作。

      (十二)国库局。

      组织拟订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帐户,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支拨业务;对国库资金收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帐户的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按规定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十三)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金融业务开放的相关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各金融当局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对港澳台的金融交流与合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外事管理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协调国际金融合作;开展国际金融调研工作。

      (十四)内审司。

      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金融政策、法规,依法履行公务和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指导、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审工作。

      (十五)人事司(党委组织部)。

      拟订中国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拟订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人员考试测评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统战工作。

      (十六)研究局。

      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及跨行业的重大问题,协调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研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七)征信管理局。

      组织拟订征信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行业标准;拟订征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信用风险评价准则;建设金融征信统一平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八)反洗钱局(保卫局)。

      承担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反洗钱政策和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收集、分析和监测相关部门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对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承办反洗钱国际合作工作;承办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九)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纪律检查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34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9名)。其中:行长1名、副行长4名,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85名(含行长助理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参事室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承担金融咨询等工作。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四)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

      (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调整方案及其人员编制另行核批。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法宝联想:  法学期刊约1篇 )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 http://www.pkulaw.cn/CLI.2.470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03年4月25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党中央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5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组织协调会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文档、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部(研究局)。
      拟订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银行业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调查研究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对银行业发展的政策提出建议;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银行业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负责重要会议文件和文稿的起草;编发有关信息和简报。
      (三)银行监管一部。
      承办对国有商业银行等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负责对有关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四)银行监管二部。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负责对有关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银行监管三部。
      承办对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等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负责对有关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
      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和保险类除外)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订监管规章制度;负责对有关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存款类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管理,研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订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监管等制度,对其风险情况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订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统计部。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汇总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财务、信贷信息,并报送财政部;拟订有关统计制度;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库及信息系统的建设。
      (九)财务会计部。
      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工作,负责编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国际部。
      承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际金融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等金融组织的官方联系及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
      (十一)监察局(纪委)。
      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
      (十二)人事部(党委组织部)。
      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
      (十三)宣传工作部(党委宣传部)。
      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群众工作部(党委群工部)。
      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
      (十五)监事会工作部。
      负责承办监事会的具体管理工作。拟订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监事会检查报告的复核和报送工作;负责监事会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450名。其中,局级领导职数56名(含主席助理3名,纪委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要遵循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和信息实时共享的原则,通过制定分工合作的工作制度,建立互相配合的机制。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省一级设监管局,地(市)一级设监管分局,县(市)一级视监管对象和任务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设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派出机构及其编制另行核定。
      (三)信息中心、培训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及其编制另行核定。
     
  3. http://www.pkulaw.cn/CLI.2.213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 国办发〔1998〕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强化的职能。
      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职能。
      2.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证券业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二)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五)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3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厅
      草拟机关内部办公的规章制度;协助会领导组织机关的日常办公;组织会内有关重要文件的草拟、修改;负责机关的新闻宣传工作,编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信息刊物及其他资料;管理机关的财务、资产、档案;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会议的议案、提案。
      办公厅内设咨询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的国际国内顾问提供服务,承担咨询顾问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二)发行监管部
      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报材料;按规定监管境外上市中资企业的有关活动活动。
      (三)市场监管部
      草拟监管证券(不上市流通的国债及企业债券除外,下同)的交易、清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清算、登记、托管机构的设立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上市品种;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传播活动。
      (四)机构监管部
      草拟监管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各类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五)上市公司监管部
      草拟监管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并监督检查境内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合并分立、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等事项;监管境内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主要股东发生变更等事项;监管境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督境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
      (六)基金监管部
      草拟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按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按规定监管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七)期货监管部
      草拟监管期货市场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上市期货合约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分析境内期货交易行情,研究境内外期货市场;审核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境外期货业务活动。
      (八)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
      草拟稽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规则、实施细则;组织调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决定;处理有关证券期货业务的来信来访。
      (九)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
      草拟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审核会内各部门草拟的规章;对监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组织办理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审核律师及其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十)会计部(首席会计师办公室)
      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财务制度,拟定证券期货业及上市公司的会计财务实施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审定后执行;审核会内各部门草拟的有关证券期货会计财务的规章;对监管中遇到的会计、财务、资产评估问题提供咨询;审核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其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业务活动;按规定监管证券期货机构执行国家的会计、财务规定并实施财务和离任审计;统一协调证券期货市场的收费、税收政策;草拟有关监管经费的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并经国务院收费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审核机关、派出机构、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及收支活动。
      (十一)政策研究室
      草似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方针、政策;研究分析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及金融市场;草拟、修改会内有关重要文件。
      (十二)国际合作部
      草似证券期货系统对外交流合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境内与境外有关机构的交流合作活动,管理境外援助项目;联系有关国际组织,负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关系的有关事宜;按规定安排机关人员出访和接待境外人员来访;协助会内有关部门履行其境外证券期货监管职责;协助会内人事教育部门对机关、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出国(境)的培训教育;按规定归口管理证券期货系统的涉外事务。
      (十三)人事教育部
      草拟机关、派出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按规定对派出机构、交易所及有关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组织机关、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境内外培训教育;指导证券期货交易所及有关机构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248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局级领导职数52名(含正副秘书长3名,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首席稽查各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编制另行核定。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4. http://www.pkulaw.cn/CLI.2.226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和《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国发〔1998〕37号),设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一、划入的职能
      将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保险监管职能,交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
      (二)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三)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审批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破产、清算。
      (四)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五)制定主要保险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对保险公司上报的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核备案。
      (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拟定商业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和保证金的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八)依法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九)依法监管再保险业务。
      (十)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十一)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态势,负责保险统计,发布保险信息。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评估、鉴定、咨询机构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的资格,监管其有关业务活动。
      (十三)集中统一管理保险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四)受理有关保险业的信访和投诉。
      (十五)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8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
      草拟机关内部办公规章制度;协助会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办公;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统一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信息发布,编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信息刊物、保险行业年鉴及其他资料;组织承办重要会议;负责档案、保密、保卫、后勤服务和办公自动化工作;管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组织办理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
      (二)政策法规部
      草拟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保险业的监管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和分析保险市场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会内有关重要文件;草拟保险法律、法规,审核保险规章;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办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诉讼案件;受理保险信访和投诉;审核标准保险合同文本;承办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的审核工作;参与、组织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破产、清算;承办各类保险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登记事项。
      (三)财务会计部
      草拟保险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审定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拟定保险行业统计制度,负责信息网络的规划与建设,进行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态势,对内发布保险统计信息;统一协调保险行业费用、税收政策;征收、管理保险保障基金和保证金;研究拟定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对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研究制定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拟定保险监管经费的收费标准,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审核会内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机关财务。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
      草拟财产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审核备案保险公司上报的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研究制定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并负责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依法监管财产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承办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的审核工作;承办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年检工作;制定财产保险及其再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财产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会同财务会计部对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财产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五)人身保险监管部
      草拟人身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审核备案保险公司上报的其他保险条款和费率;研究建立和实施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研究制定人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并负责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依法监管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承办人寿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的审核工作;承办人寿保险公司年检工作;制定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承办对人寿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会同财务会计部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人寿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六)保险中介监管部
      草拟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制度;依法监管保险中介业务经营活动,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承办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审核工作;参与、组织保险中介机构的破产、清算;负责保险中介机构年检工作;制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组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核发其资格证书;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评估、鉴定、咨询机构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的资格,监管其有关业务活动;对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进行调查、处罚;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  
      (七)国际部
      草拟保险行业对外交流合作的规章制度;统一组织、管理保险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管理有关国际援助项目及其经费的使用;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境内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和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负责机关及系统的外事工作;参与、组织对外资(含中外合资)保险机构的清理、解散工作。
      (八)人事教育部
      草拟机关及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人事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培训、奖惩、交流、出国政审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统筹、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组织机关、派出机构干部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承办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工作;组织机关、派出机构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管理人事档案。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100名。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4名;部门领导职数30名(含正副秘书长3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5. http://www.pkulaw.cn/CLI.2.2073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 国办发〔199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有关的国际资产及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划出的职能。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三)强化的职能。
      1.围绕国际收支平衡表,加强对表内各项目的外汇流入、流出以及本外币兑换行为的监督、统计和分析;完善国际收入统计体系,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质量。
      2.严格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交易,依法对经常项目下外汇的汇入、汇出和兑付进行必要的事后核查,防止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混入经常项目。
      3.依法加强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防止国际短期游资的套利和投机活动对我国金融、外汇市场的冲击。依法对境内机构借用国外商业性债务性资本、发行外币债券、对外担保以及对外发生债权等资本交易和汇兑进行管理,对还本付息进行审核;加强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进行风险审查;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上市外币股票的汇兑事务进行审批和管理。
      4.加强外债统计与监测,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5.依法加强监管外汇市场。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入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设6个职能司:
      (一)综合司(人事司)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会议组织、督办催办、文档管理工作;承办来信来访、保卫保密、外事接待工作;按照权限管理人事、外派和培训工作;管理机关财务。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管理政策,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组织政策宣传和信息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
      (三)国际收支司
      组织实施国际收入统计申报制度和全国外汇收支统计制度,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国家外汇收支统计表及银行结售汇统计表;对外汇收支、国际收支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和预测;研究人民币汇率政策,监督检查人民币汇价实施情况和外汇市场的交易行为。
      (四)管理检查司
      监督经常项目下的汇兑行为,对超比例、超金额的经常项目下的售、付汇进行事前的真实性审查;组织实施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检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活动,协助公安、工商、税务、法院调查处理涉及外汇的违法案件。
      (五)资本项目管理司
      依法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依法对境内机构借用国外商业性债务性资本、发行外币债券、对外担保以及对外发生债权等资本交易和汇兑进行管理,对所有外债和对外担保进行登记和统计监测;对还本付息进行审核;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进行风险审查;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上市外币股票的汇兑事务进行审核。
      (六)储备管理司
      根据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战略、原则,拟定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方案;确定国家外汇储备资产组合中的地区分布、币种安排、期限搭配、工具选择等;进行日常的外汇交易、清算和结算等经营性工作;监督检查委托储备资产的经营状况;联系海外分支机构;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6. 太長了,不想看。
    請直接告訴我是不是要精簡人員,高薪養廉。如果是,可治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