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习谷风 维风及雨

Discussion in 'Stocks' started by 淘气, Feb 22, 2013.

  1. 嘿嘿,你(gmd)掌权的时候我们联合执政你不同意要吃掉我(gcd),等我打败你要掌权了说你又要说我们回到过去联合执政吧(或划江而治),那不是很可笑了。


    就象2个企业,在相互竞争激烈的时候,弱势一方说我们和平相处吧,强势一方说不行,你必须死,可最后弱势一方反败为胜了,原来的强势一方说你(原来的弱势一方)不是说过我们要和平共处吗?怎么说话不算,我们还是退回到原来的状态吧,你(原来的弱势现在的强势一方)还是放弃获得的利益退回到我们原来的地位状态吧,嘿嘿,这个可能吗?:D:p

    就象当初作为英国殖民地的北美洲,当时也没要求独立,只是要英国减少赋税,可英国不同意,等战败后还象让北美洲(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存在而不独立可能吗?
     
  2. 你的论调与中国人是最聪明的,以及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是因为养不起这么多人等等观点是一脉相承的。就是中国人个个都是是特殊材料组成的,这只不过是D用来愚民宣传的逻辑工具。

    民主制度既不是少数服从多数,也不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些都是普遍的误解。
    民主制度的最大用途是允许以不流血的方式更换政府/政权。
    争权夺利是人之天性,任何人也不能掩盖的事实。
    民主制度把争权夺利限制成几年一次的闹剧,人们可以像看连续剧一样边喝着可乐边鼓掌叫好,并从中捞取好处(各个议员的选区承诺或者党派的政治承诺)。
    而极权国家的政府更替一般都是通过流血和暴力达成,经常把全社会卷入其中,比如历史上的历次斗争,延安整风,四清,58反右,文革。。。。。
     
  3. 现有体制下,
    普通股先出售,
    然后再优先股。
    何以故?
    地方债维稳工具是也。
     
  4. 重复吃啊,股改前我就说过,当年的非流通股(国有股等)当初的设计本来就是按照优先股特性设计的,只是后来那一批“既得利益者”为“一己私利”采用“偷换概念”、“颠倒事实”的方式侵吞了大量的国有(集体,公共)财富而已。
     
  5. 不错。
    有意思的是,
    当年有关国资的优先股设计的论文,
    如今成了保密文件。
     
  6. 歐盟同意向叙義軍 “售 ” 武

    經13小時討論 ,歐盟同意向叙利亞人民起義軍 “售 ” 武 。
    歐盟維擭人類文明的立埸和決心是不會改變的 。
    看來疆化的叙獨栽集團末日就要來了 ,他們的下場将會
    比埃及和利比亞等獨栽集團更惡劣 。
     
  7. 不過咱當初在安理會會上可是明確表態過支持艾氏獨栽政權 ,
    如今 ,咱不能言而無信 ,背棄朋友為天下人取笑。
    咱是不是也”賣 ”一些武器和派軍事顧問到叙利亞帮忙 。
     
  8. 为什么不卖武器,很正常。只是阿拉伯世界太傻,为什么不“输出革命”,将“火焰”延伸出去。:p:D
     
  9. 叙利亚内战早已从族群内战转化为宗教内战,叙利亚内战不仅成为叙利亚国内两大教派的宗教内战,有向泛伊斯兰世界的宗教内战转化的迹象。另一方面,突尼斯的伊斯兰主义者再次上街,冲击世俗政权的权力基础。利比亚落到伊斯兰主义手里是时间问题,埃及已经处境暧昧,接下来是阿尔及利亚和撒哈拉地区。在阿拉伯帝国之后,泛伊斯兰主义还没有这样强盛过。与上 次不同的是,这次是草根的,真是文明冲突的体现,而不仅仅是披着宗教外衣的权力、贪婪。“叙利亚怎么了”是一个问题,中东(广义的,包括北非和西亚)向何处去才是大问题。奥巴马要把战略重点向亚太转移,从美国利益来说这是对的,但老欧洲和以色列极力想把美国拉回到地中海,这不光是自私的考虑,也是对世界大势的另一种考虑。摘自:http://zhouf601117.blog.163.com/blog/static/1265510662013420102957884/

    最近欧洲的新移民问题也慢慢显现,重温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
     
  10.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5281
    德国财长:欧洲如果放弃福利制度恐发生革命
    欧洲 2013年05月29日 14:53    文 / Shox
    德国财长朔伊布勒周二警告若不能打赢对抗年轻人失业率飙升的战争欧洲可能将分裂,如果福利社会破产转向美国式较严苛的社会保障制度,欧洲可能将爆发一场革命。

    德国和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都支持采取紧急行动拯救一代没有工作的欧洲年轻人,欧洲每4个25岁以下年轻人就有1个失业,相当于成年人失业率的2倍。





    (欧洲最恐怖失业率图表)

    德国财长朔伊布勒说:

    “我们需要打赢对年轻人失业率的战争,否则我们将输掉整个欧洲的团结”。via 路透

    德国财长尽管还坚持财政巩固十分重要,但是他同时表示欧洲需要维护现有的福利制度模式。

    他在巴黎举行的一场记者招待会上说,一旦向欧洲采用美国式的福利标准。

    “我们将会发生一场革命,就算革命不在明天爆发,也会在非常近的某一天发生”。

    西班牙首相拉霍伊呼吁欧元区把对小企业补助翻3倍,并允许政府补贴企业招募更年轻的工人,并要求欧盟不把由此增加的额外政府计入财政赤字。

    拉霍伊说无论是欧洲投资银行(EIB)还是欧洲央行(ECB)都应该做更多事情帮助向小企业提供信贷。

    西班牙和其他一些南欧国家的中小企业要比北部欧洲支付高得多的利率获得贷款。目前西班牙年轻人失业率超过57%,而危机导致失业人数量继续上升。

    拉霍伊说:

    “在完全尊重欧洲央行独立性的前提下,我认为欧洲央行能够并且应该做更多事情”。

    他认为政策性银行欧洲投资银行(EIB)每年向小企业注入的资金应该提高到300亿欧元。

    拉霍伊还呼吁“某种形式的欧洲共同债务”,他认为欧盟应该暂时把鼓励雇佣更多年轻人的对社保补贴支出,排除在成员国预算赤字计算范畴之内。不过他的这个提议可能将遭遇巨大阻力。

    欧洲央行德国执行委员Joerg Asmussen周一表示,把某些投资排除在预算赤字计算公式之外,是在错误的“修补欧洲增长公约”,尽管一些欧盟国家希望把对公共领域的投资排除在外从而帮助符合道德欧洲预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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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实际上针对欧洲、日本和美国也是到了值得考虑在“背后”暗推一把“掉落深渊”的时候了:D:p
     
  12. 呵呵,8错:D
     
  13. 央行:可择机出台存款保险制度
    2013年06月08日01: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传存款保险制度方案已定:拟强制银行参保 上限为50万
     
  14. 很好,早该这样了,尤其在已经开放外资银行进入的情况下。
     
  15. 这个时机是很巧妙的,
    哪些银行在裸奔,
    不久就可以看到。
    把这个新闻贴在这里,
    对仍然幻想银行业的同学,
    是为提醒。
     
  16. http://finance.eastday.com/eastday/finance/node1918/userobject1ai588302.html明确对违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收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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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10月18日消息:有关部门就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公布的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网点17日公布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有关部门就这一公告的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收购范围有哪些
      公告涉及的债权范围包括:
      (一)个人债权。也就是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主要有:
      1、个人储蓄存款;
      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
       哪些债权实行全额收购
      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但金融机构清算资产不足以全额偿付个人储蓄存款的部分如何补偿没有明确规定。国外一般靠存款保险给投资人一定限额的补偿,超限额部分参加资产清偿。目前我国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为了在处置金融机构时保持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予以全额收购。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经纪业务项下的交易结算资金,该资金是客户的合法财产,客户承担自主买卖及市场因素造成的风险,对于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造成的损失,是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造成的,理应由证券公司用其资产赔偿。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全额收购。同时,推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从根本上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
       为何要对一些个人债权打折收购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包括:
      1、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2、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
      3、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主要是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也有些是金融机构的违规业务形成。按市场经济原则,这些债权应由金融机构清算资产偿付,如金融机构清算不足以偿还债务,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由于一些投资人风险意识不强,对金融产品的风险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关注不够,特别是小额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这次对2004年9月30日前的上述债权打折收购对投资者是一个风险提示,告诫他们今后不可参与违规金融活动,要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再发生的此类业务要风险自担。
      信托和委托理财是一种投资行为,它有可能获得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但也有可能产生损失,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因而这两类产品均对投资人有最低金额限制,目的就是要把没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小额投资人排除在外。
      这次收购的个人债权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额收购,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购。在国家面临许多社会问题和困难群体的情况下,按九折收购大额个人债权,应为投资者可理解。
       打折收购标准是什么
      个人债权的利息全免。在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中以利息体现收益的是个人柜台债权,该类债权属违规金融业务,不予收购利息;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收益也属违规性质;其他委托及信托产品无利息收入。
      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
      1、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予以全额收购。
      2、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当个人债权人接受债权收购时,即将自己的债权让渡给了收购方,收购方将凭此参加金融机构资产清偿。如清偿结果低于90%,则收购方承担损失;如高于90%,则将超出部分返还债权出让人。这种制度安排保护了小额投资人,也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收购个人债权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对于收购的个人债权要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即债权人名义与实际均体现为个人。个人以机构名义的债权虽然机构债权人称其债权是个人资金的集合,但对其真实性无法准确判断,如按个人债权处理,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不予收购。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债权,经甄别确实为机构债权的,尽管名义上是个人,但实际不是个人债权,属于违规行为,按机构债权处理,不予收购。多人以单个人名义(个人集合)的债权,很难确认单个人背后多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名实相符的原则有利于培养社会的诚信意识。
       债权人是否可选择不接受收购
      债权人具有选择不接受收购的权力。如果债权人不选择接受收购,可以凭其债权直接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清算。



    选稿:张贵珍 来源:新华社
     
  17. 人民网>>江南时报>>第二十五版 财富/观察 2004年10月19日



    有关部门明确对违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收购原则
      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网点17日公布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有关部门就这一公告的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收购范围有哪些
      公告涉及的债权范围包括:
      (一)个人债权。也就是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主要有:1.个人储蓄存款;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
      哪些个人债权打折收购
      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其他情况打折收购,包括:1.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2.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3.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主要是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也有些是金融机构的违规业务形成。按市场经济原则,这些债权应由金融机构清算资产偿付,如金融机构清算不足以偿还债务,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由于一些投资人风险意识不强,对金融产品的风险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关注不够,特别是小额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这次对2004年9月30日前的上述债权打折收购对投资者是一个风险提示,告诫他们今后不可参与违规金融活动,要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再发生的此类业务要风险自担。
      这次收购的个人债权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额收购,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购。
      收购个人债权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对于收购的个人债权要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即债权人名义与实际均体现为个人。个人以机构名义的债权虽然机构债权人称其债权是个人资金的集合,但对其真实性无法准确判断,如按个人债权处理,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不予收购。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债权,经甄别确实为机构债权的,尽管名义上是个人,但实际不是个人债权,属于违规行为,按机构债权处理,不予收购。多人以单个人名义(个人集合)的债权,很难确认单个人背后多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
      债权人具有选择不接受收购的权力。如果债权人不选择接受收购,可以凭其债权直接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清算。
      新华社


    《江南时报》 (2004年10月19日 第二十五版)
     
  18.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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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 01:4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4日电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为统一、规范个人债权处理原则,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为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纪律约束机制,防范





    道德风险,中

      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金融机构风险不断暴露。为了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国家采取了大量积极有效措施,逐步化解了面临的金融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虽然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不可忽视的道德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经营活动,一些个人投资者为追求高额回报,仍然购买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高利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处置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为落实并规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收购范围

      (一)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

      本意见确定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如下:

      1.个人储蓄存款。

      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二)收购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范围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金融机构处置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内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并按本意见执行;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同时签署参与清算确认书,如果最终清算受偿金额低于收购额,不予补偿。

      二、其他债权处理原则

      (一)多人以单一个人名义(个人集合)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按单一个人债权予以收购。

      (二)各种基金会中由个人捐赠的资金,属于基金会的合法财产,基金会将该财产投入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为机构债权。

      (三)收购实行名实相符的原则,凡个人以机构名义或机构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

      三、收购标准

      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

      (一)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

      (二)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四、债权计算标准

      (一)收购本息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之日(以下简称被公告处置日,如被处置金融机构经过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后进入撤销,以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公告日为被公告处置日,下同)账面余额扣除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高息后的余额为准。

      (二)只收购本金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账面本金为准。

      (三)外币债权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以原有证券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的收盘价的虚拟还原市值计算。

      (五)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指定投资产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

      1.可流通有价证券债权金额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收盘时的市值计算。

      2.非流通股及其他各类债权的债权金额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六)没有指定具体投资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债权金额按本金计算。

      五、收购工作程序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经托管组或清算组甄别确认后提出收购申请,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在实行第三方存管的同时支付收购款。

      对停业整顿、撤销的金融机构和托管经营后需要撤销的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分公告、登记、甄别确认和支付收购款四个阶段进行。托管经营期间的证券公司,托管组可比照下列要求进行个人债权登记、甄别确认。

      (一)公告

      金融监管部门公告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撤销的当日,应当在该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公告。

      (二)登记

      自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之日起,由金融机构停业整顿工作组、撤销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进行债权登记(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除外)。债权登记应按个人和机构债权分别进行,登记期为90天。

      (三)甄别确认

      被处置金融机构法人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应负责成立相应的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对由清算组登记的个人债权的真实性进行甄别确认。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公告处置日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的居民个人债权,视为已确认债权。

      甄别确认小组应包括地方纪检、监察、检察、公安、财政、税务、审计、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清算组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人员。

      甄别确认小组应对债权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债权证明、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查。甄别确认完成时间最迟不超过公告的债权确认期(一般为债权登记期后的90天内)。甄别确认工作也可与债权登记同步进行。

      甄别结束后,对于确认收购的个人债权,应以清算组的名义给债权人出具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债权人应同时签署债权转让书,将其所持有的债权让渡给收购方,由收购方参与金融机构的清算。

      (四)支付收购款

      债权人(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到指定银行领取收购款。银行收回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

      六、收购资金的筹集

      (一)金额的确定

      对需收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额度,应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前由监管部门测算,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初步确定后,报国务院批准。收购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款项全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收购其他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收购资金的最终使用额度以甄别、确认并经过审核后的数字为准。

      (二)中央收购资金的筹集与偿还

      中央政府负责筹集的收购资金在存款保险制度及证券投资者补偿机制建立之前,由人民银行用再贷款垫付,承贷主体由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协商确定。人民银行垫付再贷款后由监管部门行使该债权的受让权,该债权由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今后建立的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偿还。再贷款的损失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三)地方政府收购资金的筹集

      地方政府负责筹集10%的收购资金,如地方财力确有困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解决,借款程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48号)执行。如地方政府不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由中央财政从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或税收返还中扣回欠款。

      七、各方责任

      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告对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的决定,并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地方人民政府一方面要配合清算组作好债权登记,负责个人债权的甄别工作;另一方面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保持社会稳定。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再贷款及专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对在债权甄别、确认工作中出现的骗取收购资金的不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其他

      2004年9月30日前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原公告中已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按原政策执行;未明确政策的按本《意见》执行。(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总结
    作者: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07-12-27

    案例类型 :第三方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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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以前,国家对关闭破产金融企业的个人债务实行全额补偿,这一方面维护了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但另一方面也使社会大众对金融产品的风险意识十分淡薄,甚至助长了一些机构和投资人的道德风险。随着近几年民营企业控股金融企业的增多,上述个人债务补偿模式受到有关方面的质疑。尤其是德隆危机发生以后,作为民营企业,国家用公共资金为个人埋单,存在不合理性。因此,2004年10月,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明确规定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个人债权(个人储蓄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除外)10万元以内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购。随后,针对《收购意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收购通知》)相继出台,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一、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的重要意义



    过去在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国家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的政策。这项政策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引发投资者、经营者等多重道德风险。由于国家承担了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大部分成本,部分金融机构继续违法违规经营;部分个人投资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不顾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行为,仍然购买高利的金融产品,甚至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

    投资者风险自担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这里的风险不仅包括价格风险,还包括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风险。如果风险不能由投资者自己而是由国家来承担,投资者就不会关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也不会去分辨金融机构哪些业务和产品属违规经营,甚至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不顾风险购买违规金融产品。投资者的理性选择是建立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重要基础,如果投资者不顾风险盲目投资,市场约束机制也就无法真正建立起来。正是从培育金融市场基础出发,《收购意见》对大额个人投资者债权打九折收购。虽然部分投资人要承担一定的损失,但使投资者风险自担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有效管理,真正建立有市场约束机制的投资规范,培育公众的投资风险意识。

    应该看到,《收购意见》、《收购通知》、《实施办法》虽然明确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的总体原则,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例如,《实施办法》规定,“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含机构客户)证券被金融机构挪用、用于回购融资或以其他侵权方式处分的,按被挪用的证券类别单独登记,认真甄别,从严核实,明确责任,统筹研究”。到

    目前为止,被挪用的正常经纪业务机构客户证券还没有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



    二、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的范围、标准、原则和程序



    《收购意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范围、标准、原则和程序。

    (一)收购范围

    1·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

    2·居民个人持有的证券公司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委托证券公司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权属不清或被挪用后形成的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证券公司相关帐户上的被证券公司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证券)形成的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

    (二)收购标准

    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收购范围内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个人债权,按照以下标准收购:

    1·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实行全额收购;

    2·对其他个人债权打折收购。打折收购标准:个人债权利息全免;个人债权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额收购;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购。

    (三)收购原则

    对个人债权的收购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即债权人名义与实际均体现为个人。机构名义个人债权虽然机构债权人称其债权是个人资金的集合,但如按个人债权处理,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不予收购。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债权,经甄别确实为机构债权的,尽管名义上是个人,但实际上不是个人债权,属于违规行为,按机构债权处理,不予收购。多人以单个人名义(个人集合)的债权,按单一个人债权收购。

    (四)收购程序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经托管清算机构甄别确认后提出收购申请,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在实行第三方存管的同时支付收购款。此外,根据《收购通知》,对于挪用的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由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甄别确认,报监管部门审查后,按《收购意见》中关于个人债权的规定予以收购。对进入处置程序予以关闭、撤销的证券公司,个人债权收购工作分公告、登记、甄别确认和支付收购款四个阶段进行。

    1·公告。监管部门公告证券公司关闭、撤销的当日,应当在该证券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公告。

    2·登记。自证券公司被公告处置之日起,由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组织债权登记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审计。债权登记按个人和机构债权分别进行,登记期为90天。

    3·甄别确认。被处置证券公司法人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负责成立相应的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对由托管清算机构登记的个人债权的真实性进行甄别确认。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公告处置日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视为已确认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应包括地方纪检、监察、检察、公安、财政、税务、审计、监管部门、人民银行、清算组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人员。甄别确认小组应对债权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债权证明、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查。甄别确认完成时间最迟不超过公告的债权确认期(一般为债权登记期后的90天内)。甄别确认工作也可与债权登记同步进行。甄别结束后,对于确认收购的个人债权,应以清算组的名义给债权人出具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债权人应同时签署债权转让书,将其所持有的债权让渡给收购方,由收购方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4·支付收购款。债权人(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到指定银行领取收购款。银行收回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

    高风险公司进入处置程序后,证监会将于托管日在公司营业场所发布公告,明确托管期间证券交易等业务正常进行,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外的所有债务停止支付。托管清算机构应在成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布托管清算机构成立公告及个人债权登记公告,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完成后,托管清算机构要及时发布个人债权收购公告。为缩短债权登记、甄别确认时间,使债权人尽早获得收购款,公告应明确要求广大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90天)到当地登记网点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甄别确认工作结束后,即按收购标准支付收购款。收购公告中还应声明,债权人可不选择收购方式,而选择参与最后清盘或重组,但最终受偿额如果低于收购标准,不再予以收购。选择不参加收购方式的应签订合同。



    三、个人债权登记



    个人债权登记是收购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各托管清算机构应严格按照《收购意见》、《实施办法》和《收购通知》登记个人债权,对个人债权登记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查,严把登记关。托管清算机构在向甄别确认小组报送个人债权登记材料时,应对登记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详细说明,并积极配合甄别确认工作。

    (一)登记准备工作

    在登记工作开始之前,托管清算机构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1·制定有关制度、起草有关文件。托管清算机构要制定个人债权登记工作相关制度、登记管理办法和登记工作程序,对个人债权登记的依据、要求和具体操作规程进行细致规定。

    2·确定登记工作承办单位和登记地点。登记工作承办单位一般是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利用公司的证券营业部作为个人债权登记地点。

    3·印制清算组公告、表格和刻制印章。托管清算机构要根据规定的格式印制托管组公告、个人债权登记申请表及回执单,同时协调公安机关刻制公章,并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登记专用章”。

    4·印制宣传提纲。为保持登记现场秩序稳定、及时疏导人流、尽可能避免在登记现场引发矛盾,针对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和现场人员可能提出的疑问编写宣传提纲。

    5·发布登记公告。托管清算机构要在证券公司各个营业部、各登记点以及相关媒体张贴和公布个人债权登记公告。公告包含以下内容:个人债权登记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债权人所需携带的证件和材料。

    (二)债权登记资料

    债权登记过程中债权人需向托管清算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债权人《债权登记申报表》。

    2·证明个人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包括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包括经公证的个人债权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包括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财产担保)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与诉讼有关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案件的起诉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能够证明合法债权发生、变更、存续及其金额的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托管清算机构认为需要移交的其他资料。债权人把以上材料交给托管清算机构核对,并填写《×××债权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登记机构,一份由债权人持有。托管清算机构在对债权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确认无误后,由债权人在债权凭证原件上背书并将债权凭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托管清算机构,托管清算机构同时向债权人提供《债权登记回执》一联。上述资料的原件仅向地方政府债权甄别确认小组提供,用于甄别确认工作。债权登记资料的印制与装订。各托管清算机构应依照“每一债权人资料单独成册”的原则,将每一个债权人的债权登记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分别单独装订成册。装订时应注意:(1)装订应尽可能严密,不易被随意拆换;(2)装订成册后应加封页,并在封页上标注“债权人姓名、资料编号及托管清算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3)装订成册后,在资料册的册脊、骑缝处加盖托管(小)清算机构印章。

    (三)登记注意事项

    托管清算机构要建立现场巡查和定时情况通报制度。各登记点要定时向托管清算机构报告登记现场的秩序情况、登记人数、登记笔数、登记金额等情况。托管清算机构要定期、及时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在登记工作初期,债权人由于担心自身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可能会出现大量债权人聚众到登记现场甚至托管清算机构办公地点进行询问、质问。为防止扰乱登记现场工作秩序,托管清算机构一方面要沟通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登记现场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应该耐心细致地向广大债权人宣讲政策,进行安抚劝慰和疏导工作,并想方设法为极个别债权人解决其自身确实无法解决的困难。

    (四)登记资料移交

    个人债权登记工作结束后,为保证债权甄别确认工作顺利进行,各托管清算机构应及时向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当地证监局、证券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证监局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移交债权登记资料。在移交过程中,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填制资料交接单。



    四、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



    根据四部委《收购意见》、《实施办法》和《收购通知》的规定,个人债权甄别确认由证券公司法人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成立的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负责。进入甄别确认阶段后,工作程序的总体安排是,首先托管清算机构初步审查已登记的个人债权,从中剔除出机构债权、机构名义个人债权、个人名义机构债权等非个人债权,再由当地政府甄别确认小组对属于个人债权范围、并参加登记的个人债权的真实性进行甄别审查,最终确定应予收购的个人债权。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托管清算机构根据《收购意见》、《实施办法》和《收购通知》的规定标准,组织被处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组成专门工作组,通过审查公司内部与债权的发生、履行、变更相关的各项资料,对被处置公司个人债权进行清理,整理出个人债权清单及详表(建立数据库,包括每一笔债权的债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合同号、资金与股东账号、资金入账凭证号、金额、日期等),予以初步确认,并录入个人债权数据库。

    (二)当地政府甄别确认小组以清算组移交的个人债权数据库及相关材料为依据,对已登记的个人债权逐笔展开甄别工作。

    1·甄别确认小组对债权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债权凭证等进行核查,包括债权人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债权凭证与公司凭证资料中各项要素是否一致。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债权人要提供合法收入的证明。

    2·对100万元(不含)以上的大额债权(不包括个人集合债权),要组织公安、检察、税务等部门逐笔审查,查明属于机构资金或存在违法违规活动的,不再进行确认,不纳入收购。

    3·对证券公司公告处置日(公告托管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如与《收购意见》标准一致,视为已确认债权。

    4·按照《收购意见》规定的个人债权收购范围和计算标准,对拟确认的个人债权的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其中,只收购本金的委托理财债权以证券公司被公告处置日账面本金为准。

    5·甄别确认小组成员对个人债权登记材料和有关证据严格核实无误后,逐一签字并交甄别确认小组负责人复核。甄别确认小组负责人复核无误的,在确认报告上签字。确认工作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通知有关债权登记机构进一步补充材料。

    (三)对属于个人债权范围,但未在登记期内登记的,应当公告通知登记的最后期限;债权人对是否属于个人债权不确定或对个人债权性质有争议的,公告应当告知有关问询地点、方法,并由其决定是否登记。甄别确认小组按照前述程序继续对登记债权进行甄别确认。

    (四)确认债权。对审查无误的个人债权,由甄别小组填写《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并加盖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印章。

    (五)各地方政府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应依照“确认一批,移交一批”的原则,每甄别确认一批债权,便将有关甄别确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已甄别确认债权相应的债权登记资料的原件)及时移交各托管清算机构。各托管清算机构应及时将《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交付给收购款代理兑付行。

    在债权甄别确认资料的移交过程中,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填制资料交接单。



    五、个人债权的收购



    (一)筹集收购资金

    托管清算机构是个人债权收购工作的执行单位。托管清算机构应主动与地方政府甄别确认小组、地方证监局加强联系,取得支持,以保障该项工作的有效进行。

    确定个人债权收购款兑付银行。由各托管清算组商地方政府债权甄别确认小组确定证券公司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个人债权收购款代理兑付行。

    落实个人债权收购资金。地方政府负责筹集的收购资金由被处置证券公司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地方政府筹集的资金直接汇划至各托管清算机构确定的收购款代理兑付行指定账户。

    中央政府负责筹集的收购资金由人民银行用再贷款垫付。人民银行再贷款由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派出机构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存放于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开设的“XX 证券公司再贷款资金专户”,再贷款承贷主体为XX 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派出机构对再贷款的申请和使用行使监管职责。XX 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承贷后,将再贷款资金汇划至收购款代理兑付行指定账户。

    (二)发放《债权收购确认函》

    托管清算机构收到地方政府债权甄别确认小组的《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后三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在证券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内张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个人债权收购通知(第*批)》(以下简称《个人债权收购通知》),并组织被处置证券公司原营销业务人员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尽可能使客户知晓。具体通知时间视甄别进度而定。托管清算机构在发布《个人债权收购通知》前,一方面务必保证收购款兑付行已收到《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收购款兑付行留存联);另一方面要及时向个人债权人发放《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债权人(代理人)依照《个人债权收购通知》的有关要求,到被处置证券公司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办理个人债权收购事宜的,托管清算机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收取并审核债权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对照审核)、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对照审核)、经公证的债权人本人的授权书原件、债权人登记债权时向托管清算机构出示的证明其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材料的原件、债权登记回执原件。

    2·组织个人债权人签署《收购个人债权转让书》。对属于收购范围并经地方政府债权甄别确认小组确认的个人债权,个人债权人同意签署《收购个人债权转让书》的,由托管清算机构组织相应债权人签署《收购个人债权转让书》。

    3·组织个人债权人签署《个人债权人承诺书》。对属于收购范围并经地方政府债权甄别确认小组确认但个人债权人不同意签署《收购个人债权转让书》的个人债权,组织个人债权人签署《个人债权人承诺书》。

    4·在债权人签署《收购个人债权转让书》后,向已签署《收购个人债权转让书》的个人债权人发放《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债权人领款凭证联)和《收购个人债权转让书》(债权人留存联)。做好个人债权收购现场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预先制定切实可行的个人债权收购现场工作的应急预案;(2)将个人债权收购现场工作的应急预案上报地方政府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并请地方政府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协调地方公安等部门维持好现场秩序;(3)在个人债权收购工作现场(即证券公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设立咨询点,负责向客户提供个人债权收购咨询服务,安排保安人员维持秩序。

    (三)领取收购款

    1·签署《收购个人债权转让书》的债权人可携带债权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代理人,还需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个人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个人债权登记表》、《收购个人债权转让书》(债权人领款凭证联)、《收购个人债权转让书》(债权人留存联)和《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债权人领款凭证联),前往指定的代理兑付银行营业机构领取收购款。

    2·银行临柜人员依照托管清算机构移交的《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代理兑付行留存联),核对债权人(代理人)持有的《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债权人领款凭证联)、《收购个人债权转让书》(债权人领款凭证联)、《收购个人债权转让书》(债权人留存联)、债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代理人,还需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个人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个人债权登记表》。

    3·上述资料经核对无误后,银行临柜人员收取债权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公证的债权人本人的授权书原件、《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原件、《收购个人债权转让书》(债权人领款凭证联)原件,并在《收购个人债权转让书》(债权人留存联)上标注“已兑付收购款”字样后,退还债权人。

    4·银行临柜人员依债权人的要求,支付收购款。

    5·银行指定专人负责当日办理的兑付款支付业务的汇总、统计工作,编制业务进度情况统计表,连同当日收回的合同原件等资料整理、核对清楚后,送交托管清算机构存档。



    六、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清理与弥补



    根据《收购意见》、《实施办法》和《收购通知》的规定,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经托管清算机构甄别确认后提出收购申请,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在实行第三方存管的同时支付收购款。收购款的支付程序与个人债权收购款的支付程序相同。由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派出机构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或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存放于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开设的“XX 证券公司再贷款资金专户”,再贷款承贷主体为XX 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及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派出机构对再贷款的申请和使用行使监管职责。XX 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承贷后,将再贷款资金汇划至XX 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托管清算机构要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甄别确认,首先要做好账户清理工作。账户清理应覆盖全面,分类进行。具体账户类型可包括正常经纪户、委托理财户、自营户、存疑户等。账户清理完成后,即可明确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数,并经证监会审查后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托管清算机构开展账户清理的同时,要与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拟订第三方存管工作时间表。账户清理工作完成后,在证券营业部第三方存管上线的同时,即可向人民银行提出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的申请,人民银行经审查后在额度范围内即可支付再贷款。



    七、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认定标准及有关敏感类债权的处理



    个人债权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证券公司违规开展委托理财、发放虚假债权凭证和挪用个人的资金或证券。由于现实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往往和证券公司的自营、委托理财、债券回购、资金拆借等业务混杂在一起,因此,如何界定证券公司上述行为成为认定个人债权不可缺少的一步。

    (一)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认定

    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客户为正常经纪业务客户;(2)客户必须在被处置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3)客户必须有真实的资金投入。认定过程中客户应能提供有效证件和证明,包含审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及其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及其他合同等。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存入的资金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判断客户是否属于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下述情形均不属于收购范围的正常经纪客户:(1)存在正常经纪业务外的合同关系;(2)证券公司因该账户业务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过委托理财或借贷收益、中介费等额外收入的;(3)证券公司或客户向对方出具过单方承诺的;(4)有证据证明该业务不属于正常经纪客户的。若客户与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关联方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或客户与证券公司存在到期未结算委托理财等非正常经纪业务关系的,收购时应扣除有关款项。

    (二)委托理财的认定

    根据《收购意见》、《实施办法》和《收购通知》的规定,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认定权属清晰的个人委托理财的基本标准如下:(1)客户资产在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独立封闭运作,与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区别,没有发生混同情况;(2)委托理财合同中对委托理财业务有约定,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操作。权属清晰、未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委托理财,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目前被处置证券公司中的委托理财大部分存在保底收益,是不规范的。对证券公司发生的各种固定收益的委托理财,其固定收益条款由于违背了委托理财关系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后果的本质特征,其本质应为“以委托理财为名行融资之实”,该类资金应属于融资拆借资金,从而形成债权关系。即使“委托理财”客户为实施“委托理财”在证券公司开立了资金和证券账户,但这种关系也不是经纪关系,其资金不属于客户保证交易结算的资金。当然,在上述所谓的委托理财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履行完毕、融资关系消除后,若建立新的证券经纪关系,剩余在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有真实资金转入)可认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三)债券回购的认定

    债券回购是债券持有人(回购方,即资金拆入方)在卖出一笔证券的同时,与买方(返售方,即资金拆出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一笔证券的融资活动。证券公司违规操作是指证券公司利用债券回购交易规则的缺陷为证券公司自己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融资,其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受托债券回购业务中的违规操作

    证券公司一般是通过“委托购买、托管债券”或“证券委托管理”等方式,取得客户的明示或默示许可,使用客户债券进行债券回购,融得资金供自己使用。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受托管理关系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实际上形成融资(融券)的借贷关系,客户债券回购形成证券公司的债权,其中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

    2·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债券进行债券回购判断标准为:

    (1)无任何证据显示客户同意证券公司使用自己的债券现券进行回购登记;

    (2)无证券公司向客户支付超出债券正常利息的资金的证明;

    (3)证券公司已将客户的债券现券进行回购登记,并将融回资金打入证券公司控制的或证券公司关联方控制的账户中;

    (4)证券公司回购到期后无法赎回,导致客户债券被登记公司强制转移占有。上述情况下客户属正常经纪户。根据《收购意见》,个人客户被挪用的债券作为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根据《实施办法》,对机构客户被挪用的证券,单独登记,认真甄别,从严核实,明确责任,统筹研究。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此类客户及经办人必须签署声明,承诺没有隐匿、销毁相关材料。隐瞒事实、骗取国家收购款的客户及经办人一经发现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回资金。

    (四)特殊类型个人债权的认定

    1·机构名义个人债权

    机构名义个人债权是指个人以机构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形成的债权,但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从法律上说,个人以机构名义与证券公司签署协议,产生的债权依法律关系仍为机构债权。依照法律处置的原则应是个人向机构主张权利,该机构再向证券公司主张权利。根据《收购意见》、《实施办法》、《收购通知》,此类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由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妥善处置,按照“谁集资、谁负责”的原则解决。各地政府在坚持“谁集资、谁负责”、集资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帮助集资企业筹措资金收购机构名义个人债权。地方政府帮助筹措资金收购机构名义个人债权的,应进行严格的甄别,同时要严肃处理集资机构的违法行为,追究集资机构和证券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自行处理机构名义个人债权的集资机构及其负责人,可适当从轻或免于处罚。对机构债权人弄虚作假,将机构债权虚报为机构名义个人债权并要求收购的,地方政府在查实后要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机构以个人名义债权

    机构以个人名义进行委托投资管理是一种违反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因这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为机构债务,不能作为个人债权进行认定和处置。根据《实施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机构资金,不属于个人债权:(1)个人账户资金和证券来自有关机构或机构控制账户,但个人与机构之间不存在投资或债务关系的;(2)开户人属于机构关联人员,开户人也提供不出合法资金来源证明的;(3)因该资金向有关机构及机构控制账户支付过收益的(证券公司挪用个人委托资产支付其他机构委托理财收益的情况除外);(4)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账户属于机构。

    下列债权应予以重点关注,认真核查:对于被处置证券公司及经办人员认为属于机构的债权;资金来源或去向属于机构的债权;与已知机构客户有共同代理人的债权;对应账户与机构客户账户有资金往来关系的债权;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个人债权;其他与机构存在复杂资金往来关系的债权。上述债权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配合调查有关证据资料。

    3·敏感类债权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涉及的未纳入收购范围内的敏感债权成份复杂,是引发不稳定事件的主要原因。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收购意见>过程中进一步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于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工会互助保险金、农保基金、扶贫类基金、教育类基金等社会公益类债权,当地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政策指导和协调;对特困企业债权,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财力状况,采取从扶困资金和税收政策等方面适当支持的办法,帮助其渡过难关。对听任甚至纵容员工、客户上访、闹事的机构和个人,要严肃追究,从严惩处。



    八、各方责任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资金的使用安全,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因此,在收购工作的各个环节,要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对骗取再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

    (一)托管清算机构的责任

    各托管清算机构应严格按照《收购意见》、《实施办法》和《收购通知》登记个人债权,对个人债权登记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查,严把登记关。

    托管清算机构在向甄别确认小组报送个人债权登记材料时,应对登记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详细说明,并积极配合甄别确认工作。托管清算机构应统一印制有关公告、资料交接单、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收购个人债权转让书、个人债权人承诺书等文件。在登记、甄别确认和收购过程中,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填制资料交接单。

    地方政府对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结果出来后,托管清算机构应通过公司法人所在地证监局(或沪、深专员办)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再贷款申请,并尽快组织资金的兑付工作。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由托管清算机构进行甄别确认,经监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提出收购申请,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在实行第三方存管的同时支付收购款。

    (二)地方政府的责任

    凡个人债权人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直接发生业务活动,如开立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个人债权收购工作由被处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凡个人债权人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未直接发生业务活动,如没有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个人债权收购工作由被处置证券公司注册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

    根据《收购通知》,权属不清晰或资产被挪用的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个人债权部分,纳入收购范围,由监管方证券营业部所在地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和收购。

    收购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证券公司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

    个人债权甄别确认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各地方政府承担。

    (三)甄别确认小组成员的责任

    根据《实施办法》,甄别确认小组成员对个人债权登记材料和有关证据严格核实无误后,逐一签字并交甄别确认小组负责人复核。甄别确认小组负责人复核无误的,应在确认报告上签字。确认工作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通知有关债权登记机构进一步补充材料。

    (四)证监局和人民银行分支行的责任

    根据证监会的授权,证券公司法人所在地证监局(或专员办)负责审查托管清算机构提交的再贷款申请,并监督其合规使用。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在总行下达的额度内,根据托管清算机构的申请负责及时发放再贷款,并可对再贷款的合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个人债权收购中,凡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国家收购款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有功人员,查实后给予奖励。



    九、个人债权收购工作进展情况



    2004年1月以来,先后处置了南方证券、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汉唐证券、闽发证券、辽宁证券、大鹏证券、亚洲证券、北方证券、五洲证券、民安证券、武汉证券、甘肃证券等1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目前,南方证券、德恒证券、恒信证券、汉唐证券、闽发证券、大鹏证券、亚洲证券、北方证券、五洲证券、民安证券、武汉证券、甘肃证券等12家被处置

    证券公司已经被责令关闭,目前正在组织实施,其中南方证券、大鹏证券的证券类资产已被处置完毕。中富证券由首都机场重组的方案正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意见;辽宁证券的重组问题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之中。

    截至2005年8月27日,除武汉证券、甘肃证券外,南方证券、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汉唐证券、闽发证券、辽宁证券、大鹏证券、亚洲证券、北方证券、五洲证券、民安证券等12家被处置公司已登记个人债权金额总计94·46亿元,共182'287笔;地方政府已甄别确认56·11亿元,共167'248笔,分别占登记额的59·4%和91·7%;已向人行申请再贷款金额总计51·40亿元,共166'826笔,分别占甄别确认额的91·6%和99·7%;已收购个人债权总计金额42·07亿元,共164'692笔,分别占申请额的81·8%和98·7%。在已收购个人债权中,辽宁证券已收购金额总计38·30亿元,共155'811笔,分别占91·04%和94·6%。

    从地区进展情况看,14家被处置的高风险证券公司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工作涉及24个省市。从已出甄别确认结果的12个省市情况看,贵州、福建、辽宁、重庆甄别确认进度较快,分别占已完成登记个人债权的100%、99·9%、99·8%、91·2%,已分别甄别确认17笔、9695笔、156293笔、31笔;湖南、浙江、新疆、上海进度适中,分别占已完成登记个人债权的56·7%、44·4%、35·6%、28·7%,已分别甄别确认38笔、24笔、368笔、285笔;天津、大连、深圳、广东进展较慢,分别占已完成登记个人债权的13·8%、10%、3·3%、2·4%,已分别甄别确认111笔、1笔、2笔、18笔。北京、黑龙江、山西、陕西、宁夏、安徽、江苏、湖北、四川、云南、宁波、厦门等12个省市已成立甄别确认小组,但尚未提供甄别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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