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公益金出路在哪里?

Discussion in 'Stocks' started by 聆听飘雪, Mar 3, 2004.

  1. 法定公益金出路在哪里?

    职工的住房已房改完毕;托儿所等设施已移交社会;企业为职工提供集团福利设施显然早已不是发展的方向。所以,法定公益金的具体用途在哪里就成为所有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

    国资委近日表示,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向社会的分离工作今年将全面展开。首批试点的是中石化等三家特大型企业。这反映出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的、对建国以来根深蒂固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已经到了非常深入的地步,中国最大的生产企业的劳动生产关系也在经历着彻底的变革。

    企业不再“办社会”,那么,原来专用于企业“办社会”的基金——“法定公益金”是否也该找一条新的出路呢?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第―百八十条还规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虽然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但为了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我国《公司法》不仅将提取法定公益金规定为公司的法定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提取的顺序和比例,地位仅次于法定公积金。且与法定公积金有提取总量上限不同,《公司法》未对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总量作出限制,即只要有利润,就应当提取。这说明我国非常重视公益金制度。

    与此同时,法律对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即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如兴建宿舍、幼儿园等。与公司法的规定相配套,有关会计制度也对法定公益金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法定公益金是公司权益类的一个项目,其使用进一步明确在“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范围之内。

    目前,除非是大型国有企业,一般企业现在已基本没有在“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支出。对1242家上市公司2002年年报的统计显示,这些公司法定公益金期初余额为372亿元,当年计提90亿元,期末余额为462亿元,而90%的上市公司当年没有动用法定公益金。结合法定公益金的提取和会计处理,我们认为,现行的法定公益金制度有待改革。

    而从上市公司情况看,2002年动用了法定公益金的企业实际动用的金额与其提取数相比,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且使用法定公益金的内容包括:弥补年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解决科技人员住房、支付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子公司注销,以前年度公益金转入可分配利润等等,并且这些公益金使用用途大多还不符合上述《公司法》及会计制度对法定公益金使用范围管理规定。比较企业利润表各个科目,企业对职工支付的各项报酬及福利待遇都已按规定打进成本与费用,当年制订《公司法》要求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提高职工集体福利的初衷并没有达到目的。

    而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劳动报酬制度的演变,职工的住房已房改完毕,今后要自行解决;托儿所等设施已移交社会,企业为职工提供集团福利设施显然早已不是发展的方向。所以,法定公益金的具体用途在哪里就成为所有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如果按目前的方法一直提取下去,而又没有现实而又合法合规的使用用途,法定公益金越积累越大,就可能会演变为一个不大不小的“历史遗留问题”。

    设想一下,当公司面临清算的时候,该如何妥善地处置这笔巨大的财富呢?分配给当时的全体职工?但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有很多为企业发展作出贡献的职工因为各种原因早已离开公司,这会造成多大的不公平?而如果今后每个职工离开公司的时候都要提出对积累的法定公益金的索取要求,或是将全部剩余的法定公益金在投资人中按比例分配,这些处理方式看来都不符合公司法当初要求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初衷。

    从税后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法定公益金,在一定时期为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在企业市场化改革大规模实施的今天已没有必要继续实行强制提取,其提取比例及其具体用途可由企业最高权力机关自行决定。对企业已经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相关的会计制度等法规应允许扩大其使用的范围,不再局限在“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范围之内,如允许用于为职工购买某些保险支出等。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公司对投资者的实际回报率比其他成熟的证券市场低很多,确实地提高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无疑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如果上市公司不必提取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公益金;如果目前已提取的几百亿法定公益金,被政策允许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性支出以减少公司成本中的人工成本负担,上市公司用于向股东分配的利润提高几个百分点应当可期,对投资者而言无疑是实实在在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