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打虎”成功

Discussion in 'Bonds' started by wj2000, Feb 25, 2012.

  1.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43336
    英国《金融时报》 保罗•J•戴维斯 香港报道
    香港市场监管机构禁止总部位于纽约的“亚洲老虎基金”(Tiger Asia)在港从事任何上市证券或衍生产品交易、并冻结逾3000万美元资产的努力,取得了重大胜利。

    香港证监会(SFC)指控“亚洲老虎基金”涉嫌于2009年对中国建设银行(CCB)和中国银行(BoC)的股票进行内幕交易。“亚洲老虎基金”由所谓的“幼虎”之一管理。“幼虎”是指当年曾在朱利安•罗伯逊(Julian Robertson)的老虎基金(Tiger Management)工作过的一班基金经理们。

    香港终审法院(Court of Appeal)昨日支持了证监会对香港高级法院(High Court)去年夏季一项裁决的上诉。当时香港高级法院裁定,对证监会寻求的惩罚措施不具备司法管辖权。

    香港高级法院实际上曾表示,证监会在走捷径。证监会本来需要求助于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MMT)的刑事或民事裁决。

    上述终审裁定至关重要:长期而言,香港证监会保留了对海外基金经理们提起刑事诉讼的选项;短期而言,它还能对违反其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如果向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投诉,就不能再提起刑事诉讼,但在一个数据表明几乎半数交易由海外投资者进行的市场里,很难提起诉讼。

    香港终审法院的邓桢(Robert Tang)法官在裁决书中写道,辩护律师的“指控似乎是当局不愿放弃刑事诉讼”。

    邓桢补充称,他不认为香港证监会提起的诉讼是对《香港证券和市场监管条例》第213条的滥用。

    邓桢写道:“相反,它们支持了我的观点,即第213条为证监会保护投资者提供了亟需的弹药。我不认可应该以放弃刑事诉讼的代价……实施对投资者的保护的观点是合理或可取的。”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Mark Steward)表示:“证监会对今天的判决表示欢迎。它证明了我们在第213条条例上采取的立场是正确的。证监会将继续公平和有力地起诉这些案件。”

    香港证监会指控“亚洲老虎基金”及其三位高管Bill Hwang(创始人)、雷蒙德•帕克(Raymond Park)和威廉•富田(William Tomita)在提前得知中国建行和中国银行的战略投资者抛售大笔持股后,卖空这两家银行的股票。

    被告律师没有立即置评,同时记者也无法联系上被告。亚洲老虎基金最初被香港证监会指控涉嫌内幕交易时否认存在任何不当行为。

    译者/何黎
     
  2. 相关背景:

    一件影响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香港证监会”)执法地位的案件近日再开审。

    香港证监会以美国对冲基金老虎亚洲基金(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下称“Tiger Asia”)涉嫌内幕交易为由,于2009年8月向香港原讼法庭申请资产冻结令,2011年6月,该诉讼被香港高等法院剔除。香港证监会就此上诉,并于今年2月7日进行聆讯。

    香港原讼法庭的判决书称,法院并无司法权决定Tiger Asia有否违反法例,因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只赋予香港的刑事法庭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有司法管辖权,以裁定当事人有否违反该条例。

    “香港证监会需要反思在此类案件中采取的策略,即如何对待资产在香港但并非住在香港的人员。”2月9日,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亚洲争议解决业务部负责人Richard Chalk对本报记者表示,香港证监会若引用其他条款,本可以在行为审裁处或刑事法庭之前进行申诉。但如果等待行为审裁处的裁决,案件将会变得难以处理且进程缓慢。

    “倘若上诉法庭维持原判,这将是香港证监会遇到的一个重要挫折。那些离岸基金会发现,香港证监会无法对他们的内幕交易采取有实质性影响的行动。”一位熟悉证券法的律师告诉本报记者,如果这样,香港证监会即使要监管外国投资者,也只能和外国的监管机构合作而不能单独行动。

    涉嫌三度进行内幕交易

    Tiger Asia是著名的对冲基金之一,专门管理于中国、日本及韩国的股本投资,其全部僱员均在纽约,在香港并无实质业务运作。据彭博社报道,截至2010年9月底,Tiger Asia管理着高达30亿美元的资金。

    香港证监会指出,2009年1月6日开市前,某香港配售代理人请Tiger Asia参与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 Corporation)计划进行的中国建设银行[4.88 0.62% 股吧 研报](下称“建行”)股份配售。Tiger Asia由此提前获知配售计划涉及的股数及配售价折让幅度。2009年1月6日,在建行股份配售计划公布前,Tiger Asia卖空合共9300万股建行股份,并于2009年1月7日以低于建行股份当时市价的折让价买入配售股份,为先前的卖空交易平仓。此过程Tiger Asia共获利约2990万港元。此外,香港证监会指,Tiger Asia 在2009年1月6日卖空建行股份时,涉嫌操控其股价。

    2009年8月20日,香港证监会申请强制令,冻结Tiger Asia及其三名高级人员Bill Sung Kook Hwang、Raymond Park及William Tomita总值达2990万港元的涉案资产,包括其海外资产。香港证监会亦要求有关方面解除上述交易,使受影响的交易各方回复至交易前的状况。

    2010年4月26日,香港证监会再向法院申请颁令,要求禁止

    Tiger Asia在香港进行任何上市证券及衍生工具的交易,同时申请冻结Tiger Asia另外一笔总值达860万港元的资产。

    这是香港证监会首次寻求法院颁令禁止某家公司在香港市场进行交易。因为香港证监会发现,Tiger Asia涉嫌在此前中国银行[3.07 0.66% 股吧 研报]股份配售时也采用了同样的伎俩。

    香港证监会的公告称,Tiger Asia曾获邀参与瑞士银行及苏格兰皇家银行的两宗中行股份配售。配售前,Tiger Asia已获知配售详情并同意接获资料后不会进行中行股份的交易。

    然而,Tiger Asia在瑞士银行于2008年12月31日配售中行股份前,沽空了1.04亿股中行股份,估计从中赚得860万港元;此外,Tiger Asia在苏格兰皇家银行于2009年1月13日配售中行股份前,沽出了2.56亿股中行股份(当中2.51亿股为沽空股份),估计Tiger Asia因此亏损约1000万港元。

    “我们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合作对抗香港证监会,并否认所有罪行。”Tiger Asia在2010年致投资者的一封信中提到,Tiger Asia在香港的交易不会停止。

    打虎行动任重道远

    香港证监会浩浩荡荡的“打虎行动”在2011年6月21日迎来了香港原讼法庭的判决。原讼法庭裁定,该案应遵循《证券及期货条例》,只有刑事法院或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定夺后,原讼法庭才拥有司法权对该案进行裁定。2011年7月14日,原讼法庭剔除证监会对Tiger Asia的诉讼。

    Richard Chalk对本报记者表示,不管是希望冻结该基金的资产或通过条款来裁定其索赔,香港证监会都尝试在行为审裁处裁定之前惩罚失当行为。如果等待行为审裁处的裁决,案件将会变得难以处理且进程缓慢。而法院需要判断香港证监会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和刑事体制中的盲点。

    2011年9月9日,香港证监会提出上诉。然而,在今年2月7日的聆讯上,香港证监会的辩方律师依旧选择了引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并强调只要证监会觉得有市场失当行为“已发生、正发生或可能发生”,便可寻求资产冻结令,毋须以刑事裁决为先决条件。

    事实上,在2009年5月29日,香港上诉法庭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赋予香港证监会法定权力,可以向法院申请颁令冻结怀疑内幕交易个案(包括外籍人士)涉及的资产。然而,证监会引用该法条对外籍人士进一步制裁的个案仍缺失。

    “证监会希望告诉外籍投资者,没有停止对不法金融交易的打击。”上述律师称,《证券及期货条例》从2003年颁布至今,有许多条例没有在法庭上使用过,需要通过案例去修正其中漏洞。

    香港证监会不遗余力地打击内幕交易,源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加强。

    “各国政府逐渐加大了彼此间在金融监管上的合作。”Richard Chalk介绍,2011年,美国高调起诉了涉及内幕交易案的Raj Rajaratnam,后者被判11年有期徒刑和157万美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