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外汇贵金属可以卖空了

Discussion in 'Currencies' started by wolf, Oct 13, 2011.

  1. 11月1日开始执行。
     
  2. 关于启用个人账户贵金属及外汇买卖业务新章程的通告



    尊敬的客户:

      为向您提供更好的个人账户贵金属和外汇买卖业务服务,我行制定了新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章程》(见附件一和附件二),自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统一适用于我行开办的个人账户贵金属和外汇买卖业务,原《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买卖章程》同时废止。
      新章程中有关先卖出后买入交易的规定,将在我行推出此项业务后执行,请您提前阅知。如您对本次章程的修订存有异议,可在新章程生效前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和外汇买卖业务的注销手续。如您未注销个人账户贵金属和外汇买卖业务或在新章程生效后继续进行业务相关操作,视为同意并接受新章程。



      特此通告。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章程
         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3日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客户投资账户贵金属的需求,中国工商银行特开办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
      第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是指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系统,与中国工商银行叙做的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之间的买卖交易。账户贵金属包括以账户黄金、账户白银、账户铂金和账户钯金等非实物交割的贵金属产品。

      第二章 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的开办
      第三条 客户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中国工商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客户办理美元与账户贵金属(盎司)的买卖业务,可指定或新开立一个多币种活期账户作为资金账户及账户贵金属(盎司)交易专户,用于核算美元与账户贵金属(盎司)买卖业务中美元资金及账户贵金属(盎司)的收付。
      第五条 客户办理人民币与账户贵金属(克)的买卖业务,可指定或新开立一个活期账户作为资金账户,同时开立账户贵金属(克)交易专户,分别用于核算人民币与账户贵金属(克)买卖业务中人民币资金及账户贵金属(克)的收付。
      第六条 交易专户内的账面贵金属余额不能支取、转出或用于支付,且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指定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服务。
      第八条 客户如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须办妥电子银行相关注册手续。客户应熟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交易的操作方法,因操作错误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客户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须遵守本章程和有关交易规则;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还须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客户对其个人账户贵金属业务项下资金账户存折、灵通卡、理财金卡等介质和密码的开立、使用、保密和挂失等事宜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中国工商银行有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办理过程中,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

      第三章 报价及交易
      第十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包括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和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两个交易品种。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买卖以美元标价,交易单位为“盎司” ;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买卖以人民币标价,交易单位为“克”。账户贵金属(盎司)与账户贵金属(克)分属两个账户,两个账户间相互不可转换。
      不同类别的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买卖业务每笔交易单位,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以中国工商银行提示的交易规则为准。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时间,以中国工商银行网上公告、电子银行渠道提示或各营业网点规定为准。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我国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暂停一种或多种账户贵金属交易品种。
      第十四条 中国工商银行在综合考虑国际和国内市场贵金属价格走势、本行交易头寸情况及市场流动性、美元/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向客户报出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账户贵金属(克)对人民币的价格,并有权对报价进行调整。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客户的成交价格以中国工商银行的交易系统记录为准。通过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价格均为参考价格,不能作为对中国工商银行报价及成交价格抗辩的理由。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有实时交易和委托交易(即挂单交易)两种成交方式。实时交易即按照办理交易时中国工商银行实时账户贵金属价格成交。委托交易即由客户指定成交条件,一旦中国工商银行实时账户贵金属价格满足客户的成交条件,即按照客户委托价格成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交易分为获利委托(即获利挂单)、止损委托(即止损挂单)和双向委托(即双向挂单)等。
      获利委托是指客户根据其本人对账户贵金属价格的预期,设定低于当前银行卖出价的委托买入价格、或设定高于当前银行买入价的委托卖出价格,一旦中国工商银行报价满足客户设定价格时即按客户设定价格成交的买卖指令。
      止损委托是指客户为了避免价格波动带来更大损失,设定低于当前银行买入价的止损委托卖出价格、或设定高于当前银行卖出价的委托买入价格,当中国工商银行报价满足设定止损价格时即按客户设定价格成交的买卖指令。
      双向委托同时包括获利委托与止损委托。客户订立双向委托后,若其中任何一项委托成交,另外一项委托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客户提交交易委托并被中国工商银行接受,其相关账户内等同于完成委托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账户贵金属即被冻结。客户在委托交易成交、撤销或自动失效前,不能用冻结的资金或账户贵金属办理其它业务。
      第十八条 委托有效期为24小时的整数倍,委托有效期最短为24小时,最长为120小时,委托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在有效期内未成交的委托交易,可在交易时间内撤销,超出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交易将自动失效。在中国工商银行暂停业务期间,委托交易不能成交或撤销。
      第十九条 客户须在资金账户可用资金或交易专户可交易账户贵金属余额内提交交易指令,在资金账户或交易账户余额不足,或非业务办理时间,或未按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业务规则等情况下提交的交易指令无效。
      第二十条 客户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可叙做先卖出后买入业务,即客户在未持有账户贵金属的情况下办理账户贵金属卖出业务,后买入相应数量的账户贵金属进行平仓,先卖出业务及相应平仓交易所使用的币种须为同一币种。
      第二十一条 客户如叙做先卖出后买入的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还应事先开立个人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挂失、不得直接提取现金、不得开具存款证明、不得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如客户资金账户挂失,保证金账户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当客户叙做先卖出后买入的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时,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客户资金账户中划转不低于卖出贵金属等值金额的资金至保证金账户并冻结,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提供相应的账户贵金属先卖出后买入业务交易额度。在该额度内客户叙做的账户贵金属先卖出业务只做记账处理,无实际资金入账,客户平仓后,客户叙做的先卖出业务与平仓交易同时进行交割处理,保证金账户中对应的资金金额在加减相应盈亏金额后划入客户资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客户先卖出后买入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的浮动亏损金额达到一定比例时,中国工商银行将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当客户先卖出后买入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的浮动亏损金额达到规定比例时,系统将强制平仓,强制平仓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上述比例要求以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交易规则为准,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如客户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且客户未能按中国工商银行要求补足保证金或提供其他保障措施的,工商银行有权对客户现存先卖后买交易进行强制平仓,客户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工商银行有权从客户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弥补上述损失。
      第二十五条 客户叙做先卖出后买入的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提供账户贵金属先卖出后买入业务交易额度并收取相应费用。客户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计付利息。中国工商银行为客户提供账户贵金属先卖出后买入业务交易额度的费率和客户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计息方式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或其他方式对外告知为准。
      第二十六条 资金清算在交易成交后及时完成。
      第二十七条 美元现钞、现汇不能通过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相互转换。客户以美元现钞买入的账户贵金属在卖出后仍为美元现钞;客户以美元现汇买入的账户贵金属在卖出后仍为美元现汇。
      第二十八条 因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因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暂停报价或暂停业务,并对此无需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如因上述事件发生导致成交要素有误,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取消交易或按照双方商定的正常价格补做交易,且无须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客户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以及其他非中国工商银行过错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以及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并且导致中国工商银行遭受损失的非正常交易,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取消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
      第三十条 对于发生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错误交易、不正当交易或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有关电脑确认、成交证实书及其他凭证一律无效,客户不得凭以主张权利。
      第三十一条 客户应对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中国工商银行其他适用于本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并向中国工商银行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章 风险提示及其他
      第三十二条 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面临包括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所蕴涵的风险。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账户贵金属买卖的客户,均视为已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由于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第三十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贵金属市场评述和分析意见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实际交易依据,对于客户据此交易造成的损失,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关于本章程的生效、履行、变更、终止、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五条 中国工商银行对本章程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将提前通过网站(www.icbc.com.cn)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在公告期,客...务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本项业务的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对章程的修改并接受修改后的章程约束。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1年11月1日起生效,原《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章程》同时废止
     
  3. 刚刚进工行网银,贵金属及外汇双向交易的菜单有了,可是不能操作,提示该地区尚未开通此项业务,电话咨询95588,客服也说不出所以然,让过几天再试试,其他地方的朋友有可以操作的吗?
     
  4. 点差太高
    黄金的点差居然要3美元!!!!
     
  5. 昨天问了客服,说是还没有开通,光打雷了。
     
  6. 人家的竞争力是客户在国内帐户上就能玩。
     
  7. 前几天,在招商银行网上银行开了外汇交易账户,非常方便,鼠标点点就开户了。
    不过没有交易。
    因为点差估计有二十多点。
     
  8. 工行外汇点差很高哦,招行那个是实盘外汇吧。
     
  9. 如果在网银炒汇炒金,有那精力有那资金还不如炒国内期货!!!

    点差太高、服务太差,还不够着急上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