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够狠的!最高法院:个人非法集资超20万将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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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news.sina.com.cn/c/2011-01-05/015021758717.shtml
    最高法院:个人非法集资超20万将负刑责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5日01:50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

      《解释》具体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非法集资活动中虚假广告行为性质的认定标准。《解释》明确,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在政府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时,政府不会为这些公司造成参与者巨大损失而埋单,但是会最大限度的收缴非法集资公司的资金,在变现后返还给参与者。

      2005年至2010年6月,我国的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快速增加。

      ■ 解读

      非法集资超30人可追刑责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将追究刑责。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将追究刑责。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实际上,《解释》降低了非法集资的入罪门槛,入罪标准更严厉了。在人数上,以前个人是30户,现在变成了30人,以前“户”的标准很模糊,一家三口也是一户,祖孙三代也是一户,这次制定后明确了这个问题。

      《解释》增加了一个条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个条款体现了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追刑责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目前存在大量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形,比如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者股票发行获得批准等虚假信息,销售所谓的“原始股”等。

      根据《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解释》首次明确认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对这类行为予以打击。

      高法:个人非法集资达20万元将定罪量刑
     
  2. 这样的条款会区别对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骗人的鬼话)
    例如深圳又有多少家企业非法向员工集资?有些甚至是名企。
    员工也乐意被集资,因为利息远高于银行存款。
    所以有的员工从银行贷款被集资,每年百分之十几的利息,还不错。
     
  3. 敢抢大庄家的生意,不想混了是不是。。。
     
  4. 这国家的法律越来越看不懂了.
     
  5. :D
     
  6. 对中国的法律无言
     
  7. 这可能就是何新那个鸟人说的国家主义,以国家为名,行盘剥之实!
     
  8. 仔细看法条:《解释》明确,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呵呵。单位内部以信托的名义在内部员工集资,这一做法目前在社会上非常普遍。中央机关也如此。
     
  9. 此乃法家“术”派对“法”的态度,“术”为主,法仅为“术”的冠冕堂皇的“借口(外衣)”。
     
  10. 《解释》增加了一个条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个条款体现了即保护银行垄断地位,又兼顾保护本地制造业的原则。
    即保护自己私利,又兼顾社会发展的原则.
    即体现中国金融严格管制,又体现中国制造业为主的原则:mad:
     
  11. 哎,道貌岸然的政府,内心太-------
     
  12. 《解释》这个东西是不是应该用西班牙语或者拉丁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