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送转是市场行为,但要规范

Discussion in 'Stocks' started by 安果, Dec 21, 2010.

  1. 近日,关于上市公司年报送股不超过10股送10股的争论此起彼伏。对于高送转这样一种存在于资本市场多年的市场行为,对这种市场行为管理层没有必要进行干涉,但对其中涉嫌内幕交易的品种,却应该是严厉查处的。
     
  2. 实话实说,投资者多数都希望自己投资的股票能够高送转,并且最好送转之后继续填权,本来投资者就是想来资本市场获取回报的,而不是来做无偿奉献的。而作为上市公司来说,高送转可以让自己的公司股票价格适当降低,增强公司股票的流动性,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影响力。由此可见,无论对于上市公司还是投资者,都对高送转具有强大的实施愿望。而在每年的年报和半年报公布期间,高送转股票的优秀表现更是推波助澜,让高送转成为了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和高成长的表现。
     
  3. 这里已经出现了误区,而这个误区很可能就是投资者都忽视的一个陷阱。第一个误区是,高送转不是对投资者的高回报。因为在送转股票的过程中,上市公司没有支付任何的现金,只是一个数字游戏而已,你账户上的股票多了,公司的股本达了,股票的价格降低了,如此而已。真正的回报应该看分红率的,上市公司拿出了多少真金白银对投资者进行回报,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回报行为。第二个误区,高送转同样不是高成长。上市公司高成长的体现是在业绩上,如果盈利利润每年增长翻番,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增长,如果仅仅股本每年增长,业绩跟不上股本的扩张,同样不是高增长。
     
  4. 除了需要投资者甄别高送转这一市场行为是否存在的陷阱之外,监管层对那些业绩增长突出的优秀成长上市公司不必要做过多的限制,更没有必要“窗口指导”,要求人家不能超越10送10的“杠杠”,否则就有点行政化过头的感觉。但市场行为并非意味着放任自流,对于那些可能出现问题的高送转,监管层一定要睁大眼睛进行监管。笔者以为,严肃查处高送转市场行为里的“内幕交易”才是规范高送转行为的关键,也才是击内幕交易这条毒蛇的“七寸”之处。
     
  5. 首先,监管层规范高送转行为应该从查处股票交易中的异动行为入手。对于上市公司在高送转之前的三个月以内,有机构潜伏的上市公司要求不能送转,以避免各类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而对新股上市之后,随即面临年报业绩增长发生变化和送转等问题时,应该在上市时一并公告。在12月9日上市的星河生物,上市当天机构抢筹上亿资金,随后高举高打,短期内最高上涨40%左右,而12月21日,公司公告业绩预增为97%至121%。类似这种市场行为,其实是存在内幕交易的可能性的,而且空间不小。监管层对高送转类的监管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查出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就该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做起。
     
  6. 其次,对于很多业绩亏损,甚至是业绩增长不明显的公司,管理层可以规定其不准高送转,而对于成长性很高的公司,最好也要求其送转比例不能超过公司业绩的增长幅度。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避免公司股本过分扩张,避免公司业绩被过大的股本所稀释,以此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上市公司之中,有一些公司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不管公司的业绩是否能跟得上股本扩张,频繁讨好投资者,甚至参与到公司的股票价格操纵里面,这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投机炒作氛围,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
     
  7. 此外,对于高送转的公司,监管层可以强制分红,其分红比率可以设定最低要求,比如10送10的公司现金分红不能低于公司盈利总金额的30%,如果10送15,比例要高于45%,依次类推。这样的做法同样可以约束当前一些创业板和中小板的公司盲目和过度的高送转行为,让上市公司珍惜其拥有的股本资源,保证上市公司的高成长不被快速扩大的股本所稀释,更避免发生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