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程序仍存疑问 ST东方事件或有变数

Discussion in 'Stocks' started by 聆听飘雪, Mar 2, 2004.

  1. 定性、程序仍存疑问 ST东方事件或有变数

      根据程序,当地的审计决定并不是这笔收入的最后处理结果,它并不排斥证监会对东方电子的违规行为和这笔收入的性质进行认定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2月20日,ST东方(000682)在被深交所连续停牌三个半交易日之后,终于开盘,并且一开盘便牢牢地封在涨停板上。这都源于ST东方当日发布的一条公告。
      该公告使几年来一直悬在ST东方头上的10.39亿元炒股收入的归属问题尘埃落定,通过一系列调账,ST东方将该项收入计入资本公积金。这对于几年来一直戴着ST的帽子苦苦挣扎的ST东方来说,无异于喜从天降;而对于申请民事赔偿的投资者来说,也是柳暗花明。但这种意外之喜的背后,却留下了太多的疑问。ST东方关于10亿元所得是否能够落袋为安,并非没有变数。


      定性之难


      公告中提到的审计决定明确指出,这10亿余元的炒股收入应归集团所有。然而,“集团能否合法地拥有这笔收入?这‘应’字从何而来?”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一语道破问题的所在。
      解答这个问题,首先应该解决的就是如何对这10亿余元的炒股所得进行定性的问题。代理众多东方电子投资者进行索赔的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表示,此时ST东方得到这笔收入,起码增强了投资者将索赔进行到底的信心。而对这笔收入的定性问题,宋一欣律师却表示,目前不便发表意见。其余东方电子案件的代理律师亦做相似回答。
      当事律师们的讳莫如深,似乎暗示了这笔收入的合法性存在问题。众所周知,ST东方这笔10亿余元的收入最初就源于本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但君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潘永健律师介绍说,在公司法、证券法等这样的大法里,根本就没有内部职工股的概念,对其所做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层次上来讲都很低,对这部分收入的性质界定也难找出依据。
      即便定性很难,但是也有律师提醒说,不管怎样,当初东方电子获取这些收入的手段及其使用的目的存在违规行为是毫无疑问的,一则基本的法律理念不容忽视,那就是任何人都不能因其违规违法行为而受益。
      事实却是这笔收入还是完整地归属给了集团,也许只有做此决定的相关部门才能回答清楚为什么。可记者从烟台市审计局得到的回答却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方面的协商。”


      程序之惑


      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先将这10亿余元的炒股收入罚没国库,然后再以支持地方建设为由,划拨给烟台市政府,再由当地政府划给集团公司以扶持公司发展,这样的话,也许很多问题更好解释一些。
      而实际的处理方式却仅仅是当地审计局的审计决定,而非证监会立案调查后的处理结果,这中间到底经历了怎样的过程?此前曾有报道表示,证监会将这10亿余元的处理权交给了山东省政府,山东省政府又交给了烟台市政府。律师们认为,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的一个事业单位,将处理权委托或授权给当地政府都无从说起,报道中用的只是一个非常口语化的词汇“交给”,这是很模糊的。律师们还表示,证监会自2001年介入调查后,从来没有公告过相关权力的交接情况,到最后却是当地政府的审计决定,中间的程序是极其不明细的。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当地的审计决定并不是这笔收入的最后处理结果,它并不排斥证监会对东方电子的违规行为和这笔收入的性质进行认定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如果证监会不对此事件不了了之的话,还会公布另外决定的。
      律师们认为,证监会是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理应对东方电子的行为做出处理结果。目前的处理方式显然是证券监管和相关方面利益博弈的结果,而证券市场上类似案件涉及的上市公司不止东方电子一家,证监会似乎面临着如何在博弈中监管的挑战。
      不管证监会还是否处理以及怎么处理,ST东方的股价一涨再涨,市场已经把这笔收入认同为公司所有了。5000名向ST东方索赔的投资者,也看到了获赔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