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尔苏加德、rosemercury因分别发布疑似、涉嫌色情贴,ID封禁21天。

Discussion in 'Suggestions and Feedback' started by hylt, Dec 4, 2009.

  1. 这种行为危及网站生存,请不要在海洋这里玩火。

    学习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3日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 哈哈 我昨天还说呢
    这个天数有规定吗?:p
     
  3. 认真学习了条文,好像没有"疑似"的规定啊:D
    用"疑似"作为理由,那"涉及面"和"自由裁量权"太大了:p
     
  4. 事实上,贴子标题已被搜索引擎抓去,检查机构的机器人可能已来造访,如果确实已来造访,那么rose的链接已被抓了现行,按浏览次数已够判刑。俺可不想跟他们“共同犯罪”,更不能让几千海友突然找不着部落。
     
  5. 量刑过重。删掉帖子不就行了。
    搜索引擎机器人没这么快的。海洋属于非主流论坛。没关系的。网易都没封,怕什么。
    随便封禁容易失民心,我党也是本着和谐社会来治理的。
    所以对禁闭裁决希望重议。
     
  6. 这种行为危及网站生存,请不要在海洋这里玩火。-尊重老大的决定
    另外,黄老大,请对敏感的问题做个尺度的限制说明,希望论坛可以长久发展。
    克尔苏加德、rosemercury因分别发布疑似、涉嫌色情贴,ID封禁21天。
    -喔,我是被克尔苏加德引诱进去看,然后rosemercury应要求贴了个网络地址,尺度一般。连累了rosemercury。抱歉。回头1想,好像有网络监管的。
     
  7. gando滴搞笑贴啊
    党国机器人太厉害了啊
    TND
     
  8. 杯具啊~
     
  9. 確實撞槍口上了,其實這種標題玩笑本來無傷大雅。不過最近風聲緊,譯言陣亡,還是小心點為好。
    兩位網友無惡意,或許私下可以跟他們溝通一下。
     
  10. 这,,,,,
     
  11. 横向比较来说并不算重,前几天有人乱用彩色字和大号字、有人乱发版面而被永久封禁。
    严管有助于提升ID价值,进而提高贴子价值、交流价值,促进形成高水平、高质量圈子。同时,也希望通过严管以儆效尤,尽量减少浪费管理团队的时间。
    现在部落28位管理成员的尽度、观念各不相同。在扫黄打黑方面,我可能是最勇敢的,不过一般我也是很严谨的,比如对于处理对象是不熟悉的ID,我会查看一下历史贴子,甚至看一下他的IP来源,Google一下他的博客等等。
    这次小克有点冤,属于无意过失,他的主贴本无风险,经得起过滤,但rose的跟贴把他拖入了泥潭。rose属主动申请红牌,考虑曾任版主、为大家FB做过服务工作,没有永久封禁。
    我是在移动贴子、封禁ID、发布公告(花了我十几分钟)完成之后才看到你的那个提醒贴。
     
    Last edited by a moderator: Dec 4, 2009
  12. 其实帖子就是朋友圈的开玩笑,只是有网络监管。
     
  13. 以前,曾经在起点中文看到类似的帖子,都是开玩笑的,大家嘻嘻哈哈的。起点中文是1看小说的,比较正规。
     
  14. 既然是这样,我也支持。
     
  15. 刚才在百度和GOOGLE搜索了一下克克的原贴的标题,发现他也是从别的网站上看到,照搬过来的,标题一个字都没错,完完全全。好奇害死猫,真是一点不假。

    貌似这个帖子没被百度和GOOGLE搜索到...
     
  16. 在中国真悲哀,看来我要添几件马甲。。。
     
  17. 美国人更悲哀,特别是18岁以下人士。
     
  18. 咱们论坛需要登录才能访问,可能能阻挡搜索机器人。
     
  19. 刚看了新闻,搞举报制度,比搜索机器人更深入
     
  20. 搜索引擎 - 路由器过滤 - 举报 等等,立体监控。
    我们普通人每天的所有上网信息(包括浏览、下载、上传、发贴、邮件、QQ等)都在电信机房保存60天,如果过滤发现你有点问题,会让你进入不同层级的监控名单,保存期加长,过滤筛查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