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银监会回复“终止净额结算”立法建议:和破产法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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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finance.caixin.com/2017-08-11/101129031.html
    银监会回复“终止净额结算”立法建议:和破产法不冲突
    2017年08月11日 11:44 来源于 财新网

    破产法仅保留司法机关对终止净额结算的审查权,并不表示司法撤销终止净额结算的必然发生;正在起草的商业银行破产条例,将充分考虑风险处置中和ISDA协议相关的、暂缓金融衍生品合同的终止净额结算权力

    银监会在职责范围内,将积极推动净额结算安排的机制建设。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武晓蒙)近日,银监会官网回复“关于立法确认终止净额结算的建议”时表示,中国的破产法原则上和终止净额结算并不冲突;银监会在职责范围内,将积极推动净额结算安排的机制建设。
      银监会表示,虽然中国《企业破产法》《合同法》和司法程序层面还存在不确定性,但破产法只是保留了司法机关对终止净额结算的审查权,司法判决有权撤销恶意行使终止净额结算的交易,这和国际掉期衍生工具协会(ISDA)相关规则并不抵触。
      具体来讲,银监会指出,《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其目的是稳定被处置机构相关金融合约的持续性和可估值性,并不表示司法撤销终止净额结算的必然发生。
      银监会表示,在资本计量等领域内,其均认可净额结算的作用。例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6规定,净额结算可以用于内部评级法的资本缓释。“目前,银监会正在修订的关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和信用估值调整等计量,也充分认可净额结算的风险对冲作用。”
      此外,银监会提到,正在起草的《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将充分考虑风险处置中和ISDA协议相关的暂缓金融衍生品合同的终止净额结算权力,给快速、有序处置危机银行提供充分保障。
      立法确认“终止净额结算”建议
      据公开资料,“关于立法确认终止净额结算的建议”(下称建议)是中国银行前行长李礼辉等3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
      据财新记者查阅,建议称,基于终止净额结算规则的中央清算和强制保证金规则在各国逐步落地实施,但目前中国法律法规对终止净额结算规则在破产下的适用性尚未制定明确规定,基于终止净额结算规则的中央清算和强制保证金规则难以落地,G20的共识未能全面执行到位。
      对此问题,建议列举了多项不利影响。除了不利于国内银行国际竞争定价、金融市场发展外,还不利于银行管理信用风险。
      “按照市场通行方法测算对手信用风险暴露,执行终止净额结算规则比不执行这一规则降低58%,风险成本也相应节省。”建议中提到。
      由此,建议提议,确认终止净额结算规则的有效形式,例如修订《企业破产法》、特定单行立法、司法支持破产抵消等。
      终止净额结算(close-out netting)是衍生品交易中一项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具体来讲,是指衍生品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主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存在违约或合约终止事件,双方各类衍生品合约不管是否到期均告终止,合约项下各自所负债务按双方约定转换成支付义务,并经轧差最终计算出净额,由净支付方转移给净收入方。
      终止净额结算和一般净额结算不同在于,在合约期内,如一方在合约期内发生含破产在内的违约情形时,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双方之间的所有交易,并对所有被提前终止的交易进行净额结算。
      这一个细小的区别对风险较高的衍生品市场却有稳定风险的巨大作用。根据国际掉期和衍生品协会(ISDA)2010年的数据,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可将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信用风险降低85%;如果没有终止净额结算,全球银行业可能面临超过5000亿美元的资本缺口。
      目前,涉及交易一方违约事件的主要法律是《破产法》,但《破产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和终止净额结算的有效性存在不确定性。(详见财新网文章“市场呼吁立法保护终止净额结算”)
      财新记者彭骎骎对此文亦有贡献
     
  2. 这个也是国内破产法里最主要的不足之处,也因为这个导致违约公司一方面可以拖欠中小债权人的债务,另一方面又可以支付有“能力和影响力”的债权人的债务,使得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处于一个公平水平。
    也为权利寻租提供了空间
    最近乐视债务事件就充分反映了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