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处置“僵尸企业” 最高法将完善破产审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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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僵尸企业” 最高法将完善破产审判机制
    2017年08月03日 17:46 来源于 财新网

    中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连续五年上升;2017年前7个月,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已达2016年的80%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处置“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发力。8月3日,最高法院通报破产审判情况,称中国破产案件数量已连续五年攀升,2017年1月1日至7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数量已达去年全年的80%。最高法院接下来将推动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抓紧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机制、破产税收优惠机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建设等。
      上月中旬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最高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表示,在处置“僵尸企业”多种方式中,破产机制与法治化、市场化要求完全相符,可以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类债务链条,从根本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具体有三方面特殊意义。
      首先,破产机制可以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类债务链条,破产企业往往债务缠身、经营乏力,甚至还有连环担保、相互担保等债务,若不及时有效清理,极易形成行业性、区域性金融危机。尽早使“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可以整体了结企业债务链条,一揽子解决由此形成的债务困局,消弥风险传导、防范系统性危机。
      其次,破产程序提供了“破”和“救”的不同措施,可以双管齐下,既能解决僵尸企业淘汰出清问题,也可以对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进行挽救。
      再次,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僵尸企业”可以树立依法治国的形象,改善营商环境。破产程序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的法律体现,《企业破产法》实施状况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也是评价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
      “僵尸企业”系指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僵尸企业”长期占用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导致生产要素扭曲配置,社会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大大降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僵持、待定和中止状态,社会资源的流转和增值被中断,而“僵尸企业”存续又需要通过银行和财政不断输血,造成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叠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极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据财新记者了解,长期以来,由于缺乏专业审判人员外加考核机制不合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积极性不高。贺小荣分析,中国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以来,在经历前期因政策性破产导致案件数量较多的阶段后,自2009年开始,全国法院新收破产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除其它因素外,破产案件启动难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对此,最高法院注重分析内因,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比如,最高法院推动建立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司法与行政统一协调机制、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机制等破产审判三大机制;改革破产立案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保障破产案件的依法立案受理,开通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在已运行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专门设置了破产案件网上预约立案系统;积极宣传破产保护理念,推进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的解决;加快破产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等。
      自2013开始,破产案件数量出现拐点,逐年上升。贺小荣透露,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浙江、广东、江苏新受理的案件数量居于前三位,受案总数占全国破产案件总数的48%。2017年以来,截止7月31日,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与去年同期相比稳步上升。
      贺小荣表示,最高法院下一步将抓好四项制度和三大配套机制建设。四项制度建设是指: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抓紧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三大配套机制建设是指:推动建立破产费用保障机制,推动建立破产税收优惠机制,推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