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鸟菓裹和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共享是否违反了快递暂行条例?

Discussion in 'Quantum and Mind' started by wj2000, Jul 27, 2017.

  1. 最近无意中发现菜鸟公司的客户端菜鸟菓裹里出现一个提示信息,“别人寄给我的包裹”,显示的物流公司的运单号后方显示有一个“收”字,通常的来自用户自己账户在淘宝、天猫订单的物流信息会显示“淘宝”或“天猫”的字样。通过查看那个显示“别人寄给我的包裹”的物流信息(物流运单号),发现是来自京东的订单,物流公司是“百世汇通”,结合菜鸟菓裹在此物流信息显示里标注的“收”字样,可以初步判断为菜鸟菓裹结合物流公司共享的物流信息和菜鸟菓裹的用户的收货人信息的匹配来提供此物流信息的,以此判断物流公司应该至少将运单信息里的收货人的地址和姓名信息共享给了菜鸟公司了!这个物流信息共享的涉及内容是否违反了《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里的相关规定?!((三)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因为快递用户并没有授权快递公司向第3方(菜鸟公司)提供发、收货人的个人信息!物流公司向第3方共享的物流信息已超出了必要的数据范围(必要的共享物流信息应该只有物流运单号、以及此运单号在物流过程中的路径信息,而发件人、收件人的信息,比如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都应该不属于必要的共享信息,属于需要物流公司对客户提供保护的隐私信息范围!),因为正常的数据共享下,相关公司是可以通过物流公司提供的运单号及相关运单号的物流路径,结合自身订单中的客户信息匹配出完整的货物物流反馈信息的,完全不应该额外要求物流公司提供运单号所属的收、发货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从之前菜鸟和顺丰的数据共享争端、京东和天天物流等的争端,以及支付宝花呗之前要求用户授权获取的隐私信息条款的争议,可以看出一些公司在信息隐私保护方面的目无法纪。

    监管部门需要在违法违纪行为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就该制止!不要等到出现严重后(比如群体事件时)才去处理,避免出现”挟天子以令诸侯“的局面出现,当年的支付宝、P2P等就有这种”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情况。
     
  2. 当物流公司超额共享了物流信息,必要的物流信息是运单号及相关运单号的物流路径信息,超额的信息是收、发货人的信息,比如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当这些超额共享的物流信息(收、发货人的信息,比如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被泄露后,会带来诈骗的风险,同时也会给相关竞争公司带来不正当的竞争。
    比如通过共享到的物流信息中的发货人的信息,可以统计分析出相关客户的需求,给相关的物流竞争对手提供挖墙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