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后黑手是俄国人,600万狂赚20亿

Discussion in 'Futures' started by saxotrader, Nov 1, 2015.

  1. 专案组查明,伊世顿公司系外籍人员GeorgyZarya(音译扎亚)、AntonMurashov(音译安东)在香港各自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后,于2012年9月用两家香港公司名义在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以美元出资注册成立的贸易公司。扎亚为伊世顿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东负责技术管理。两人在公司成立前分别供职于欧洲的投资银行和期货公司,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工作。

    据犯罪嫌疑人高燕(女,34岁,江苏南通人)等人交代:受扎亚、安东指使,为规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定的限制,其先后向亲友借来个人或特殊法人期货账户31个,供伊世顿公司组成账户组进行交易。伊世顿公司以贸易公司为名,隐瞒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数量,以50万美元注册资本金以及他人出借的360万元人民币作为初始资金,在中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高燕等人还交代,安东及其境外技术团队设计研发出一套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远程植入伊世顿公司托管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服务器,以此操控、管理伊世顿账户组的交易行为。伊世顿账户组通过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最新价格,实现包括自买自卖(成交量达8110手、113亿元人民币)在内的大量交易,利用保证金杠杆比例等交易规则,以较小的资金投入反复开仓、平仓,使盈利在短期内快速放大,非法获利高达20多亿元人民币。
     
  2. Georgy Zarya Brokercreditservice LLC

    member of the Supervisory Board of the Moscow Exchange

    大陆金融防线不堪一击啊,同学们。
     
  3. 哪位能解释一下这个操作的非法性在哪里?
     
  4. 可能有个情况是不会说的,就是为了保证交易速度,是不会检验资金条件的,这个本来是交易所给会员的特权(一般在自营使用,只在交易结算后清算轧差头寸的资金),可能券商给了他们这个特权通道?!
     
  5. 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最新价格这个理由不足够的,因为期货交易所的委托指令里就包含市价委托的,所以出现偏离很正常的

    但被抓也很正常,因为2点,一个是实名制问题,一个就是地下钱庄洗钱,其实光地下钱庄洗钱这个罪名就足够了,而且是国际标准,嘿嘿
    但地下钱庄这个洗钱罪名就足够定罪了!!
    而且洗钱这个罪名国际通行,别人没话可说的
    只要摊到洗钱这个罪名,嘿嘿,就没可说的了,就算老美都没什么可以说的!
    自买自卖主要责任还在交易所方面,实名制是一个可以定罪的地方



    我还是那句老话,监管的规则要简明,复杂的监管规则必然导致找漏洞,而简明的监管规则带来的是满足规则!
     
  6. 我想理清几个逻辑,谁能指点一下(可援引最新的伊世顿/泽x徐x,或早期的x信的例子)以下哪条成立:
    被抓=有罪?
    有罪=(股灾)幕后黑手?
    600万做出20亿=有罪?
    价格偏离/自买自卖=市场操纵(罪)?
     
  7. 价格偏离/自买自卖=市场操纵(罪)? yes wash trading
    所有市场都是选择性执法吧
     
  8. 价格偏离——如果是采用虚假挂单(限价单)有可能会有市场操纵嫌疑的,自买自卖——这个也是要看情况的,如果是交易所技术问题那是交易所的责任(主要要看市场流动性情况,如果是高流动性市场,就比如出事前后的股指期货市场,出现自买自卖更多的责任应该是交易所的责任),如果在一个低流动性市场,自买自卖就涉及市场操纵行为了。
    当然监管立法者可能看法不同。。。


    泽x徐x,虽然在出事前几年就质疑过内幕交易,但真的被查了,我又觉得值得商榷了,当然情况我们并不知道,因为如果采用价值投资,那不可避免的会涉及灰色地带的。老巴也一样的,如果没有别人不知道的信息,谁会价值投资,谁会收购和兼并,本来这些就要做尽职调查的,而尽职调查是不可避免会涉及灰色地带的!战略投资者也一样的。

    所有有个一般性的“区别”,就是对“公”可以,对“私”不行,对“私”就是内幕交易,对“公”就成了价值投资了。嘿嘿:D:p

    不过这些人比那些冠冕堂皇的的所谓地产大亨要好多了,当然地产大亨做的“巧妙”——借一屁股债,所以债多不愁!
     
  9. wash trading可以入罪,但存在立案标准的问题(期货交易所每段时间都会抓一些自成交的,不过这些并未进入刑事程序).
    20亿的钱,充其量做200亿的单子,也不过是1万多手的股指合约.31个账户不过是带来15000次的日内撤单便利,以及相应的持仓限额放大.
    在一开始,这个"幕后黑手"也就是一散户...
    网上搜来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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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发布日期:2013-01-25 作者:要鸿志律师

    解读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客观方面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的客体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法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 我有兴趣知道的是(公众/多头/散户)如何把泽x徐x与股灾关联起来?
    据说他6月初就成功逃顶清仓,且没开期货户头.是不是要立个新罪名:"恶意观望"?
     
  11. 莫洛肖夫才30来岁。
    一小屁孩完胜海洋论坛精英。
    想想吧,同学们。
     
  12. 他那个其实就是“做市商”模式,只是一直以来“做市商”模式都有严格的监管和资质要求的而已。本来这个“高频交易”(做市商)模式是交易所给会员(做市商)的专有权利,模式和模型并不复杂,只是这个“权利”现在被外界使用了,所以,嘿嘿

    另外为了达到交易速度的目的,有可能利用了交易所给经纪公司自营的接口,就是下单委托不验证资金直接下单。一般客户的下单委托,经纪公司都会在系统里先验证是否满足资金要求的,但一些高频交易利用了交易所给经纪公司的特权,下单委托不需要验证资金条件是否满足的,只需要交易日结束后轧差满足资金要求就可以了,这个是交易所给会员的“特权”。
     
  13. 新闻没贴全

    还有个期货公司的技术总监被抓

    就是帮他们隐藏交易程序放到交易所的服务器里面的,感觉这个是关键,速度啊

    华鑫期货公司技术总监金文献(男,47岁,浙江义乌人)在全面负责伊世顿公司与交易所、期货商的对接工作中,隐瞒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数量,并协助伊世顿公司对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进行技术伪装,进而违规进场交易。
     
  14. 其实伊世顿和泽熙的朋友,也在论坛里出没,只不过用网名而已。

    对于泽熙,应该是监管机构一直在准备查,但是未必一定是与之前的股市大跌有直接联系,只是加强监管的一个方向,最近几个月效率很高的查处了很多违规交易。至于是否真的最后定性为与股市大跌有关或者其他什么,这个看官方披露我觉得应该比小道消息靠谱。之前觉得比较奇怪的是,父母代持这个事情,本来目的是为了隐仓,或者防止跟单,如果大家都知道了,那么按理说就没有再用他人代持的意义了,这个一直想不明白。

    对于伊世顿,以前好像还有朋友问过,具体哪位我忘记了,也有可能是其他公司,当时我知道很多境外机构和投资者进入大陆市场的事儿,提了依法合规照章纳税的建议,伊世顿看新闻报道倒是照章纳税了,但是策略的事情,对于设计的人知道情况,进行执行,部署以及境内公司运作的人员不一定很清楚,所以如果有国人朋友这方面吃亏,面临职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实际上还是有些不值的。

    对于托管伪装这个事情,基本上是不通过风控系统直连交易所,或者其实是通过了风控但是改掉了接口标识ID,即把其他软件平台的标识改成了飞马或者CTP什么的,对于前者,真查起来的话,期货公司会有违规嫌疑,但是实际上很多证券期货公司都这么做,中金我如果没记错,以前也用过这类系统通道。

    目前看新闻的法律问题,主要定性是依据,自买自卖,代持,多账户,这样来确定的,至于交易频率,盈利高这方面实际上只是特征描述,而操纵市场这个问题,就比较麻烦的,因为实际上很多策略是很难定义成市场操纵的,有时候律师好些,就能推翻。

    然后对于操纵市场的算法和策略的问题,呵呵,操纵市场的方法太多了,我可以基本确定伊世顿并不是完全采用的“诓骗”的订单模式,咱国家的报价体系很好玩的,基本上如果使用黑池和高频交易的虚假成交意愿的订单类型,在订单快照的时候基本连个影子都没有,但是,如果采用操纵市场,买卖价格的操纵方法的话,太简单了。

    对于盈利水平,高频交易的确可以到这个收益水平,但是有市场容量限制,但是这里面有个前提,合规前提下。伊世顿采取的操纵市场的非合规方法的话,其实盈利难度会变成很低的,就好像捡钱一样,所以这个收益水平并不能反映交易技术的水平。

    最后要说的是,与大家认为的正义与邪恶的斗争不同的是,最近除了依法合规的市场治理外,很多不同的利益方正在希望借助这个机会塑造对自己有利的市场,主要表现在对散户的打压言论,这些主要是为了机构自己融资和联合操纵市场,操纵市场的现象完全消失在目前人类阶段的情况下是不太可能的;以及对量化和高频的打压,很多是做高频的在打压高频,以及传统操作在打压高频,一方面是融资,一方面是交易盈利的考虑,当然量化和高频发展太快也没什么好处,而且的确不合规的监管方面有些滞后而且有些混乱。我个人是支持适度的打压下量化和高频的,原因是多样性的环境有利于健康生态和市场容量的培养~:D至于限制高频交易,哪怕是延时五秒,限单限仓,如果需要的话,高频交易照做都不会受任何影响的~:p

    在机构的各位大侠,这个时候实际上正是依法合规大力开展业务的好时候~
     
  15. 记得之前日本的bnf cis 算不算类似策略的人肉版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