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乱谈杂议

Discussion in 'Currencies' started by wj2000, Apr 4, 2012.

  1. 年前胡乱写的,留在这个安静的栏目里以后有空想起来再补充。



    凌乱但有关联,附部分相关资料,胡乱瞎写。

    1、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政府财政存款、债券市场
    引子:《银行家》(美)马丁.迈耶 “因为联邦法律和州法律要求银行对‘财政部税收和贷款账户’以及州政府和市政府的存款保持财政部短期债券和市政债券。”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a、在过去银行完全为国有独资银行的情况下,各银行的风险是由国家财政完全承担的。随着国有银行的股份制,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独立法人银行)的设立,其他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进一步设立开放,银行的风险就不再是由国家完全承担的了,也不该由国家完全承担,而要控制和防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除了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之外(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保障非政府财政存款等基础存款的风险赔偿),而银行等金融机构里存款种占不小比例的“政府类存款(包括税收等)”的风险可以参考美国的“因为联邦法律和州法律要求银行对‘财政部税收和贷款账户’以及州政府和市政府的存款保持财政部短期债券和市政债券。”,虽然近年来国家推出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主要还只涉及中央国库资金,地方国库资金等并没有纳入,而且“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主要还是从增加“国库现金”利息收益的角度出发考虑的。如果参考美国的做法,还有利于“央行”公开市场等利率市场等金融手段的传导机制的建立等益处!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债券市场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化。
    b、财政收入(存款)作为国债、地方债的发行、流通市场的一个支持基础,欠发达地区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存款)不足可以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来作为补充本地区财政类存款从而支持本地区地方债券的发行和流通。

    2、土地拍卖、房地产税,预征制和逐年制,政府债券
    a、改变现行的预征性的“土地税”(现行的土地拍卖和划拨机制)做法为逐年性的征收“土地税”,从而实现降低不动产的“购买成本”,提供“持有成本”,反映土地增值。
    b、现行的土地拍卖和划拨机制相当于预征性的“土地税”,一次性预征20年、30年、4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权费(土地税),其土地增值收益主要被持有人获得,而非促进实现土地增值的贡献者获得。
    c、土地增值的主要原因是道路、环境等基础配套设施的完善,而这些基础设施的完善又主要靠财政和公共资源的投入为主,理所当然其土地增值收益的主要部分应该回归财政和公众。
    d、通过预征性的土地税转变成逐年征收性的土地税,开发商的资金需求降低(开发商开发期间不用支付整个物业存有期的整个土地使用权费——土地税,只需要支付开发期内的土地税和优先开发权费),而通过区别合理开发期和超过开发期不同的土地税率,可以有效抑制开发商圈地闲置行为。开发商的竞争能力和注意力将更多关注在设计、施工等方面,而非圈地能力上。
    e、房屋等物业的出售和购买价格将更多的反映在设计、建筑成本等方面,购买成本将得到一定的降低(不用一次性的预付几十年的土地税),二代人的收入购买一套房的情况会得到缓解(现行的预征性土地税制度客观必然性的会导致几代人收入支付购买一套房的现象出现,因为让一个正常收入的人从容预支今后几十年的土地税是不太可能的)。
    f、由预征性转变成逐年性土地税征收制度带来的物业购买价的降低,购买者需要申请贷款的金额会降低,那需要支付的贷款利息总额也会降低,利息负担也就降低了,而银行因为贷款额的降低,风险也降低了,但同时不利的方面银行的利息收入也降低。但同时持有者的持有成本增加,从这个方面来说又可以达到现在提出的增加新税种“房产税”的目的,而又不需要额外增加新税种。
    g、同地块和周边地块的土地价值的稳定性较好,其产生的现金流(土地税)的可预测性也高,而在现行预征制度下不同年份的土地拍卖收入的稳定和预测性都较差。而稳定和可预测性的土地税收入(现金流)也有利于支持财政债券(包括地方债券和国债)市场化。也有利于银行对物业贷款的价值和风险评估。
    h、债券从某方面来说就是一种未来现金流的反映。
    i、此仅征收方式的改变,新旧制度的衔接较平滑,如果试点冲击也较少。“已存有物业”在不变更所有人(持有者)的情况下最简单(不需要变化),在有变更(交易)的情况下,预征的已较土地税剩余年限是按持有当初价格的折算抵偿未来逐年土地税,还是按变更时土地价值来折算,或在按照加权平均方式折算需要学者和专家来考虑。
    j、从预征制变成逐年制,政府的土地税征收“难度”会增加,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k、预征制下,土地增值收益的兑现来源于“交易”,从而有促使政府通过拆迁、异地安置来实现的动力倾向。
    l、统一各类性质土地税的实施方式。比如农地农用低免补贴、荒(山)地改造的补贴、工业用地转商业、住宅用地的税率改变等。
    m、廉租、保障、市场化住房的政策机制统一,转换方便明确,不需要设定单独区分的廉租、保障房建设区域,区别只在承担不同土地税率的纳税人主体不同,当住(租)人的收入水平变化时达到什么标准承担相应的土地税率(如原有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的家庭超过保障性住房收入标准后,承担正常的逐年缴的土地税率)。也有利和方便不同性质的住房建设开发单位实行统一的政策(如企业、机关团体自建住房,福利房性质,福利优惠部分只在建设造价上,土地税水平也同样执行和其他建设开发企业建造住房相同的水平,有利公平合理)。

    各项税收事先拟定国税、地税的不同税率水平,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不同阶段和不同发展水平和本地区不同的产业等政策,各自在自己所定的税率范围内制定减免增政策。

    3、公司治理、董事会结构,破产及破产保护
    引子:公司法累积投票制和破产及破产保护。
    a、证监会强调的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并不是一个好的完善公司治理的措施,因为单纯的行政化的举措对处于不同阶段的公司影响并不总是有利的,比如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企业(而创业板公司当初就是定义为快速增长期的企业)保留资金用于发展,对企业和股东来说都是有利的。应当让企业自己寻求适合各自企业发展的最佳策略,那如何才能促进企业寻求到适合自身的好的治理结构了,累积投票权制是一个好的举措,虽然美国公司法里关于累积投票制有从强制性转变到许可性的倾向,但作为中国尚处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阶段,采用强制性的累积投票制更有利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现有中国的法规还有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许可制),如果为了考虑一些央企的特殊性,公司法里还是保留累积投票制的许可性,但可以先在创业板、中小板和上市多年的主板公司里推行累积投票制的强制性,从而有效的保护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时强化破产、破产保护制度也有利于公司治理和信用体系的建立!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常误将“破产受理”和“破产”等同起来。破产和破产保护及破产受理制度的完善有利公司的治理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也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公平性(因为在“破产受理”后所有债权视同到期,并登记,从而抑制和打击常出现的部分债权人利用权利或暴力追讨债务的行为,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性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b、破产及破产保护制度是一个强约束力。
    c、累积投票权制也有利于股份制企业的市场化的兼并、重组及资源优化。


    4、中小企业信用互助担保
    a、信用相互担保是一种增信手段,如果没有其他如破产和破产保护制度的辅助和约束,也容易因个别企业的“违规风险”带来风险的扩散。
    b、破产及破产保护制度可以给信用互助担保提供一个“止损”措施。

    1、2两点结合,有利于完善政府债券市场。 完善破产及破产保护制度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整个债券和资本市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参考资料:

    1、《银行家》(美)马丁.迈耶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3、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4、公司法累积投票制刍议
    5、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16日_证监发[2006]21号)
    7、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2. 地方融资平台问题如何借鉴1、2点处理起来其实并不是问题。第2点会暂时性减少地方收入,但对长期和有约束的财政有利。而通过第1点可以克服采用第2点带来的暂时性地方收入的减少问题。现行土地出让制度最大的问题是大量透支地方财富,而且会产生大量地方财富被外地转移(因为欠发达地区开始阶段进入的开发商外地有优势,当时出让地价也便宜,增殖空间大,地价增殖财富也就更多的被外地开发商所获得和转移走),而采用逐年征收制并用于地方基础等改善,土地增值收益会更多的留在地方。
     
  3. 政府在资源(土地、矿产等)上的出售相当于出售期权,在政府还没搞明白之前如果要出售期权也应该是尽可能的将出售的期权的行使时限(到期日)定在较短的时间,这样即使发现错误后纠错的成本相对也低很多。而现在政府的做法却是在自己还没弄明白的情况下大量的出售长期期权——后果就是当发现犯错时如果打算合理的纠错其纠错成本是非常的巨大!更何况现在还没醒悟过来。

    现阶段至少在没搞明白前就应该尽可能的先制定较短的有效行使时限、资源权和开发权分离、附加预防性的用于纠错的回购条款(附加回购期权)。


    期权交易中有个基本技巧准则——出售短期期权,购买长期期权!
     
  4. http://opinion.caixin.com/2012-04-27/100385096_all.html#page2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从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说起

    财新特约作者 黄小虎

      一、中外土地财政异同

      近来,各界对土地财政议论较多。实际上,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存在土地财政。例如,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依赖财产(地产、物业)税,高的约占地方财政收入的60-70%,这是典型的土地财政。又如,西方国家普遍不直接对土地增值征税,但土地交易所得要缴纳所得税,实际上是间接对土地增值征了税,这也算是土地财政。再如,西方国家也有国有土地,但政府并不直接经营,需要经营的,有的(如加拿大)交给国有公司经营,公司要向政府上缴利润,这也是土地财政。

      西方的土地财政,主要靠向存量土地资产征税,而我国的土地财政,则主要依赖增量土地,这是一个很大的区别。存量土地资产面广、量大,税收收入可以预期,便于纳入预算支出和规范管理。增量土地的收入则难以预期,很难纳入严格意义的预算支出,也难以规范管理。而且,过分依赖增量土地的收入,会形成征地、卖地依赖症,导致政府行为扭曲,并陷入外延扩张的恶性循环。政府对存量土地市场,也缺乏经济调节手段。

      我国这种主要依赖增量土地的土地财政,是在两个制度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是现行征地制度,另一个是政府经营土地的制度。征地制度各国都有,但政府经营土地制度则是中国特有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不允许政府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例如在土地资源稀缺的荷兰,不仅土地用途管制十分严格,而且规定任何土地交易,政府都可以优先购买。但同时法律又规定,政府不得从土地获取任何收益。政府购买土地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房价,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 就是说,荷兰政府的唯一职能,就是公共管理,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靠税收。其他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大体如此。

      我国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用于经营获取收入,形成的土地财政规模越来越大。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1.6万亿元,约占当年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48.8%,2010年土地出让收入高达2.9万亿元,相当于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71.4 %。

      二、关于土地金融

      近些年来,城市建设资金中土地金融占得比重,越来越高,已经远远超过了土地财政。这里所谓土地金融,是指政府把征收来的土地,到银行抵押或质押贷款。严格说,这样做并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但已成为普遍的趋势。按官方统计,2010年我国地方政府各类融资平台,总负债10.7万亿元, 其中绝大部分以土地为抵押或质押,属于土地金融。有学者认为,官方统计数据偏低,地方政府实际负债额比统计数据高得多。

      目前我国地方经济的发展严重依赖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据刘守英等人研究,东部城市建设的资金构成,土地出让收入约占30%,土地抵押融资约占60%;中西部的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约占20%,土地收益权质押融资约占70%。

      与土地财政一样,土地金融也是以征地制度和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相结合,才得以形成的。

      三、矛盾积累经历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现行征地制度是从计划经济演化来的,政府经营土地制度则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结果。这两个制度紧密契合,才可能形成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土地财政大体形成时间是1998年以后,土地金融更晚一些。

      先看征地制度的变化。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征地的补偿费用不高,但对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由国家予以安置。具体措施,一是“农转非”,农业户籍转为城市户籍;二是把农业劳动力安排到城市企事业单位就业,成为职工。在当时条件下,这种转变对农民来说意味着根本性的变化:由挣工分变为挣工资,退休也有了保障;由自己种口粮变为吃商品粮;由合作医疗变为公费医疗;子女由在农村上学变为可以到城市上学;运气好的,还可以享受单位分配的住房,等等。这种转变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失地农民能在一定程度上,分享土地转变用途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相对缓慢,加之有这样一套利益分享机制,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并不普遍、尖锐,多数农民还欢迎甚至盼望国家征地,把征地当作改变自身命运的机遇。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安置难以实施了。一是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大量涌现,对这些企业,国家不可能做人员方面的安置。二是国营企事业单位逐步改制成为独立法人,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终身制”等,国家也难以安置了。即使安置,也不可能象过去那样有长久甚至终身的保障了,对农民而言,这样的安置已毫无意义。于是,对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国家不再安置,改为提高安置补偿费标准。也就是说,凡国家征地,不管对部分失地还是完全失地的农民,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但所谓货币补偿,却是延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即由国家规定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具体构成是: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构筑物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按农业年产值的若干倍估算,大体属于农地的地价。就是说,农地改变用途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农民不能分享了;安置补助费也是按农业年产值的倍数来估算的,考虑的也只是农业劳动力的再生产。但事实上,农民一旦完全失地就不可能务农,而在农业之外就业,会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期间的生活成本会大大提高,靠农业劳动力的补偿费用,难以维持其正常生活。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过去土地补偿费主要由集体统一支配使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的地方把部分乃至全部土地补偿费分给农户,即便如此,也维持不了几年生计。广大农民把这种单纯货币补偿的做法概括为“一脚踢”,可谓形象生动、一语中的。“一脚踢”以后,因征地而引起的社会矛盾逐渐突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的90年代初期,征地还是以国家重点项目的单独选址为主。国家重点项目,多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农民为此作出一些牺牲,在感情上容易接受;单独选址,多呈点、线状分布,涉及的农地面积和农户数量相对少一些,完全失地的农户更少;大量重点项目分布在农村地区,即使有少量完全失地户,其生活成本也比城乡结合部低许多;当时城市土地市场还没形成气候,农民更没有土地财产的观念。因此,尽管已经“一脚踢”了,但矛盾还不十分突出。

      大约自90年代始,开发区热兴起,渐成燎原之势,到90年代中期已是遍及全国。开发区征地,属于批次(即区片)征收,一征就是一大片,导致完全失地的农民数量越来越多。开发区一般都处于城乡结合部,生活成本高,虽然就业机会较多,但农业劳动力素质低,找到稳定的工作并非易事,因此,失地农民普遍遇到生计困难。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了,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90年代中后期,党中央提出了城镇化发展战略,到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和换届以后,进入21世纪,这一战略才全面实施。但在许多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心目中,所谓“城镇化”,就是大张旗鼓地搞城市建设和城市扩张。城市扩张要占用农地,城市建设的资金要靠征地后的“招、拍、挂”,于是批次征收愈演愈烈,被“一脚踢”出去的失地农民与日俱增。过去的开发区热中,虽然也有“楼、堂、馆、所”等建设,但毕竟还是以发展实体经济为主。而这一轮城市建设中,诸如那些堪与日月同辉或比邻河湖之泽的行政中心,那些超国际水平的大广场、大花园、大酒店,那些穷奢极欲的豪华娱乐设施等等,如波涛汹涌,一浪高过一浪,如烈马奔腾,一发而不可遏。对这一类建设项目体现的利益取向,连普通市民都为之嗔目,广大农民更是心中沟壑难平。随着城市土地市场的日益火爆,农民的土地财产意识也日益觉醒,提出了按市场价补偿和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等要求,抵制和抗拒政府征地的极端事件普遍发生。因征地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全面激化,成为一大社会难点问题。

      再看政府经营土地是如何形成的。

      上世纪80年代,我国逐步改革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主要改革方向是有偿使用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当时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入股等多种形式,其着眼点是搞活经济,而不仅仅是考虑增加政府收入。但进入21世纪以后,有关方面提出经营性土地一律“招、拍、挂”,使得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变为只强调出让(一律“招、拍、挂”,就是一律出让),其他多种形式不再是工作的重点。提出一律“招、拍、挂”的出发点,政治上是为了预防腐败,经济上则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

      我国的土地出让制,主要是借鉴香港的土地批租制。但香港的土地管理与土地批租(即经营),分属不同的部门,并且把政府的土地收益纳入基金管理,杜绝了支出使用的随意性。这一点,我们却没有学,可以说学香港只学了一半甚至不到一半,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80年代中后期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统管全国城乡地政,逐步推行有偿使用土地制度改革。但国土局作为副部级机构,权威不够。在长期计划经济的惯性作用下,许多地方政府和一些中央政府部门,不买国土局的账,不愿实行有偿用地制度,改革进展缓慢,自然谈不上形成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在当时的这种背景下,土地管理部门顺理成章地承担起国有土地的经营职能,集裁判员(管理)与运动员(经营)于一身,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成立了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升格了,各地方换届后新上来的领导干部,多没有计划经济时期无偿用地的包袱,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才真正确立起来,政府经营土地的局面也因而全面建立,并与征地制度互为表里,逐步形成了我们现在多有批评的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与此同时,政府经营土地特别是管理土地的部门经营土地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了。

      以上对历史的回顾说明,现行征地制度和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相结合,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矛盾的积累也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四、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和政府经营土地的弊端

      现行征地制度与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相结合,形成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是政府主导片面追求GDP的发展方式的具体体现,也可以说是旧发展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发展方式,有利也有弊。

      近十几年间,我国的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其奥秘就在各城市政府通过征地和经营土地,积聚了大量建设资金。城市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带动了周边农村经济的转型与发展,吸引了大量落后地区的农民进城务工,这都是不容否定的正面效应。

      在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所积累的经济的、环境的、社会的乃至政治的矛盾越来越多,现在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第一,土地利用粗放,浪费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十几年间,我国城市快速发展,主要依托于土地的外延扩张。据土地资源战略课题组研究,1996年至2008年,城镇用地增长了52.21%,增加的土地主要来自于农村。据刘守英对相关统计数据的研究,2000-2007年间,全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年均增长率为6.44%,而人口城镇化率的增速仅为4.55%,土地城市化速度比人口城市化速度快出两个百分点。 我国的统计指标,将大量常驻流动人口纳入城市人口,加上“市管县”、“县改区”,使许多农业人口“被城市化”,因此有关城市化的统计有很大的“水分”。就是说,土地城镇化的速度高于人口城镇化的速度,实际上大大超过两个百分点。

      城市土地扩张了很多,人却没有增加那么多,人均占地就多了。我国城市人均土地面积,2000年为117平方米,2008年增加为134平方米,远高于一些发达国家平均82平方米的水平。外延扩张的结果是土地利用浪费、粗放。一方面,城市存量土地大量闲置;另一方面,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我国土地利用最集约的上海,2006年每平方公里工业用地产出约为20亿美元,而香港10年前即1996年的工业用地的产出是每平方公里30亿美元。近些年上海的工业用地的产出提高到每平方公里约80亿美元,而香港已达300亿美元,日本东京2001年已达每平方公里523亿美元。我国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低的只有0.3%,高的也只有0.6%,而国际平均水平为1%。因此,我国城市土地的工业用地所占比重普遍较高,为20~30%甚至更高,而国际平均在15%以下。

      城市快速扩张,不仅导致耕地资源流失,还产生水资源稀缺、能源压力、环境污染以及挤占生态用地等问题,对土地生态安全也构成威胁。我国已是世界上生态脆弱区分布面积最大、脆弱生态类型最多、生态脆弱性表现最明显的国家之一。

      城市土地外延扩张、利用粗放,与现行征地制度和政府经营土地制度有直接关系。国家征用农民的土地,补偿标准很低,大大降低了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成本。相比而言,利用城市存量土地,拆迁、改造的成本要高得多。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热衷于征地,而不愿意利用存量土地。严格保护耕地早已成为国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口号也提出多年了,但耕地保护不住,城市土地粗放浪费的趋势仍未根本改变,其主要原因就在这里。

      第二,透支未来。

      土地财政的主要构成是土地出让金,及与土地有关的税收,这些税收如建筑税、房地产税,都是以土地出让为源头。土地出让金是若干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实际上是政府向企业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地租。而地租是对企业当年利润的扣除,属于社会一次分配范畴。对企业而言,一次集中交纳若干年地租,意味着预支未来利润,属于负债经营。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是靠银行贷款支付土地出让金,负债的性质一目了然。即使是用自有资金来支付,本质上仍然是负债。企业如果经营得好,有稳定的盈利,可以逐步清偿这笔负债;如果经营不好或者破产了,这笔负债就不能清偿,如企业再生产因此中断,最终还会转化为银行的坏账,成为整个社会的问题。按有关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把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使负债得以清偿,甚至可以从中获利。但是,这不过是负债在企业之间的转移,转移的结果,负债的规模还可能被放大。

      房地产业的情况有些特殊,开发商在出售住房的同时,把对土地使用权的负债也转移出去了,甚至还可能从中大赚一笔,但接手这笔负债的不是企业,而是消费者。一般工薪阶层都要向银行贷款,才能支付房价,负债的性质也是一目了然。消费者要用今后数年乃至数十年的收入,才能逐步偿还这笔负债,个人和家庭的消费能力、生活水平也会因应改变。期间,如果因变故而无力偿债,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不幸,也会增加银行的坏账,成为社会的问题。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政府出让土地所获得的每一笔收入,都有一笔企业或个人的负债与之相对应。就是说,政府用土地出让金搞建设,是以透支用地企业或个人的未来收益为前提的。前已述及,现在地方财政与土地有关的税收,是以土地出让为源头而展开而增长的,因此不难做出如下判断:所谓土地财政,实质上是一种依靠透支社会的未来收益,谋取眼前发展的发展方式。用形象的说法,就是“寅吃卯粮”。

      土地金融则是政府直接负债经营,用未来收益逐步偿还,本质上也是“寅吃卯粮”。有的一届政府的负债,下届甚至下几届政府都不一定能够偿还。

      建立在企业或个人信用基础上的透支,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有利于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探索、创新精神,有利于增加经济发展的弹性与活力。凡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各类透支活动极其活跃。例如,金融活动证券化产生的各类衍生金融产品,本质上都是透支,说白了,就是用别人的钱谋自己的发展,或是用明天的钱谋今天的发展。这对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确实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很多企业和个人,也都有类似的经历。但凡事都有度,这个度就是实体经济。如果脱离了实体经济的制约,一味去搞什么“资本运作”、“资本经营”,玩所谓“资本腾挪术”,其结果必然会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美国次贷危机重创全球,即是最新的明证。

      透支未来的发展方式,逐步积聚着极大的金融和社会风险。如果说土地财政的风险是由社会分散承担的,那么土地金融的风险,则集中于政府,孕育着政府财政和信用的危机。据有关研究,地方政府负债的安全线,一是负债总额(包括实际负债和或有负债)不能超过当年地方财政总收入的70%;二是当年到期的债务本息总额不能超过一般预算收入的30%。 2009年,国家审计署对18个省区的城市负债情况进行了审计,有13个省的融资平台贷款余额超过该省财政总收入,有的高出两倍以上。从债务余额与当年可用财力之比衡量,省、市本级和西部地区债务风险较为集中,有7个省、10个市和14个县本级超过100%,最高的达364.77%。 政府的偿债能力严重不足,于是靠借新债偿旧债来拖延。这种局面,目前仍呈加剧之势。例如保障房建设特别是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财政资金缺口很大,各地方想各种办法从市场融资,其中大多仍靠土地融资。这些投资,靠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是不可能偿还的。这种局面显然难以持续,如不加以改变,难免有一天会发生类似美欧那样的债务、金融危机。

      第三,社会分配不公。

      改革开放30多年,“蛋糕”做大了,但是分配不公,这是当前的突出矛盾。导致分配不公的原因很多,现行征地制度和政府经营土地,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

      首先看城乡差距。

      一方面,国家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极大地限制了农民自主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积极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任何产品的分配,都以生产条件的分配为前提。纵观30多年来,凡集体经济搞得好或经济发展快的农村,几乎无一例外都突破了现行征地制度的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或公开或隐蔽地进入了市场,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而我们的征地制度,却始终无视市场经济的要求,固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身份”限制,实际上是限制广大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导致他们在社会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只占约3%, 远低于城市居民。现行征地制度是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国家征收农地,不管是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建设,还是用于经营性项目,一律按农业产值的倍数补偿,由政府定价,农民没有谈判地位。前几年有人研究,政府出让土地价款中,征地补偿费仅占不到10%。 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仅靠土地补偿费难以维持生计,陷于贫困,是普遍发生的现象。政府经营土地,用卖地收入搞城市建设,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更是极大改善,而被征地农民却无缘分享城市文明。城乡差距更加扩大,导致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次看城市内部的贫富差距。

      当前住房短缺、房价高昂,是大中城市普遍面临的突出问题。这个问题与征地制度和政府经营土地制度也有很大关系。一方面,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房地产,客观上使开发商形成自然垄断地位,可以肆无忌惮地抬高房价,谋取暴利。不断飙升的房价,使少数开发商和投机炒房者富者愈富,而广大中低收入阶层则贫者愈贫,或者成为“房奴”,或者陷入“蜗居”、沦为“蚁族”。另一方面,政府经营土地,一律“招、拍、挂”,客观上也助长了房价“泡沫”的形成。

      再看国民收入的积累与消费。

      本世纪初,就有财政专家研究提出,当时我国政府的各种收入加起来,已占GDP的30%以上,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 政府收入占GDP比重过高,一方面导致居民特别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另一方面抑制了社会投资。后来,中央采取许多措施,大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但总的趋势并未根本改变。2010年有学者研究表明,2009年我国全口径政府收入实际已突破10万亿,约占GDP的32%。 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通过征地和经营土地获取数额巨大的土地出让收益。2009年1.6万亿土地出让收入,约占当年GDP的5%; 2010年土地出让收入高达2.9万亿元,占当年GDP的7.3 %。

      政府的收入过高,严重抑制了居民收入的正常增长,导致消费需求不足。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消费率曾达62%,之后呈下降趋势,2005年降为52%,其中政府消费占14%,居民消费仅为38%。到2008年,居民消费降为35.3%,2010年进一步降为33.8%。金融危机爆发前,世界平均消费率为78-79%(美国约为85%)。 无论与历史水平相比,还是与世界水平相比,我国的消费水平特别是居民消费水平都实在太低了。消费需求不足,经济发展主要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发展的成果不能由全体人民共享,这样的发展是难以持续的。

      五、土地制度的未来走势

      党的16大以后,中央对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作出新的重大判断,提出科学发展、统筹发展的新发展观,提出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中央领导多次指出,我国从总体上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特别是17届3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征地制度和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任务。这都为今后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在中央精神指引下,各地纷纷探索征地制度改革,创造了许多新做法、新经验。地方的许多探索,大大突破了现行征地制度的桎梏,凸显了法律、制度层面改革的滞后。总体看,改革已是大势所趋、箭在弦上。

      改革的理想模式,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赋予农民完全的土地财产权。其要点,一是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允许农民在国家规划引导下,自主地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二是对必须征为国有的土地,赋予农民谈判权,参照市场价协商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由于利益关系调整比较大,改革不一定能一步到位。但方向应该明确下来,不能含含糊糊。改革方案,应有一定弹性,尽可能反映各地方的经验,鼓励地方继续探索,避免“一刀切”的弊病。

      对于改革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目前一些地方试行的工业用地年租制等,已经是有所触及,但还少有根本性的改革探索。总的看,这方面的改革还处在理论探讨层面。从趋势看,这个制度也是非改不可。否则征地制度改革也可能改不下去。任何经营活动,都是以追求收益最大化为目的,政府如果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可能例外。政府经营土地的收入,来源于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级差收益。为了保证这个收益的最大化,很自然地要压低征地费用,并且对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加以限制。可见,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政府成了市场主体,在于政府以管理手段实现经营目的。这个问题不解决,单纯改革征地制度,一是恐怕很难改得彻底,二是即使是不彻底的改革措施,落实起来也会阻力重重。我们说,现行征地制度与政府经营土地制度互为表里,道理就在这里。

      在我国实现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必然会有一个政府主导、政府直接参与经营的发展阶段,但政府最终必须退出直接经营活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可能真正确立、完善。否则,国家将面临滑向官僚、权贵资本主义的危险。

      改革政府经营土地制度,涉及干部制度、财税制度等更深层次的问题,难度更大。可以考虑分步实施,第一步应是把经营土地的职能从土地管理部门分解出去,管理部门只负对城乡土地按统一规则实行管理的责任。经营土地的职能则交由另外的部门承担,至于如何承担,可以有多种方案,逐步实验、摸索、完善。

      六、深化改革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彻底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和政府经营土地制度,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回顾土地制度改革的曲折历程和期间各种观点的碰撞、争鸣,不难发现,“涨价归公”理论和宪法关于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是现行土地制度的两个最主要的理论支点。下面,着重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1.关于土地“涨价归公”理论。

      第一,最早提出土地“涨价归公”理论的,是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孙中山将其作为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主张提出来,影响所及,直至后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可说是根深蒂固。孙中山所处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土地集中在少数封建地主手中,作为生产资料,不仅与劳动者相分离,甚至与资本也相分离。地租的寄生性、腐朽性十分明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平均地权”和“涨价归公”,好比抓住了历史前进的“牛鼻子”,符合新兴资产阶级及广大劳苦大众的利益和要求,无疑具有历史的进步性。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前,深受封建贵族土地所有权的压迫,也曾经提出过类似的诉求。例如,当时先进的思想家已经看到,土地私有权“的作用只限于把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资本的口袋里转移到它自己的口袋里”,因此他们认为地租是“无用的和荒谬的赘瘤”, 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化。这一主张,一度成为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凝聚人心的响亮口号。后来,资产阶级掌握政权,资本与土地所有权逐渐融合,就不再主张土地国有化了。

      凡真理都是相对的,历史条件变了,仍然坚持原来的主张,真理就会变成谬误。我国改革开放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征地面对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这与当年资产阶级革命或民主主义革命面对封建土地制度,矛盾性质根本不同。把“涨价归公”付诸实施,必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革命性。用来剥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少数食利阶级,无疑是合理的。但用来剥夺与土地直接结合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劳动农民,就是荒谬的了。在新中国建立相对独立、完整的民族工业体系过程中,广大农民作出了重大贡献,付出了巨大代价。在那段时期,城市居民的生活也比较清苦,农民虽然更苦一些,但并无怨言。全国人民共同努力,为改革开放奠定了较扎实的物质基础。农民这个我国最大的公民群体,对国家的发展居功至伟,如果说有什么东西需要“归公”的话,广大农民理当处在“公”之列。具体说,在新时期实现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应与城市居民一样分享“涨价”,甚至还应多分享一些,以补偿他们过去所付出的牺牲。但是,我们的有关制度和所谓的“涨价归公”理论,却把农民排斥在“公”的行列之外,使他们不仅不能分享“涨价”,还屡屡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伤害。农民群体因此产生并积累着对社会的不满、抵触甚至反抗情绪。这个问题,事关国家政权究竟代表谁的利益,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万万不可掉以轻心。

      第二,长期以来,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把土地“涨价归公”理论当成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其实是误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地租(地价)的本质,地租怎样产生、如何分配等,作了详尽科学的阐述。他指出,土地所有者在出租土地时所收取的地租中,除绝对地租外,还包括因土地肥力、区位条件好而导致土地经营中可能获得的级差收益,马克思称之为级差地租的第一形态。土地经营者在租赁的土地上投资,改善了土地的经营条件,会导致产生新的级差收益,在租赁期内,这个新的级差收益归租赁经营者所有,马克思称之为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租赁期满,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重新出租,会把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合并到级差地租的第一形态中,提高地租水平。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侧重于分析资本主义的产品分配关系。我们从中找不到也推导不出土地“涨价归公”的判断,原因在于,产品分配从根本上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分配,只要生产资料完全为少数人垄断,不管提出“涨价归公”的出发点如何,它只能是一句无从实现的空洞口号而已。我国资产阶级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针对封建土地所有权,提出土地“涨价归公”,但却并没有真正实行过,就是一个例证。

      恩格斯曾经预言,社会主义并不要求取消地租,而是把地租收归社会。 但他当时设想的社会主义,是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与我国的现实相距甚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具体到土地,则不存在私人所有,要么国有要么农村集体所有。这两种土地所有关系,共同构成了工农联盟的经济基础。恩格斯曾多次强调,工人阶级掌握政权以后,不能对农民加以剥夺,只能用示范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引导农民自愿走合作之路。因此,国家对于农村集体即农民所有的土地,必须切实保护,不能随意侵犯。而以“涨价归公”为理由,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恰恰是对农民土地财产的剥夺,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

      总而言之,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土地“涨价归公”是个似是而非的理论。按其论者所言,土地改变用途后的增值不是农民的贡献,所以农民不能分享。按此逻辑,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不包括农民的贡献,这显然不符合实际。再者,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为什么到了农民这里又不允许了呢?看来,很有必要对这一理论作深刻的反思。

      有人认为,征地按市场价补偿农民,城市建设就搞不了了。事实恐怕未必如此,世界上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征地都是按市场价补偿,城市建设有的搞得很好,有的搞得不好,与按市场价补偿并无太大关系,而是另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城市建设过分依赖卖地收入,改按市场价补偿,短期会有一定影响。但必须认识到:现在这种发展模式本身就是不可持续的,而且已经难以为继。改变现行征地办法,可以形成倒逼机制,促进财政、税收、投资、金融等方面深化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最终形成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2.关于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这是1982年修改宪法所增加的条文,属于对以往既成事实的认定。前已述及,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征地是既要地也要人,对完全失地的农民,采取改变户籍、在城里安排工作等措施。保证了有关农民的长远生计,体现了人民政府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因此,宪法的这一规定,并没有导致与农民关系的紧张。可以说,当时作这一规定,基本符合实际。

      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发生了根本变化,国家不再作人员安置了,宪法的这一规定就与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发生了冲突。近十几年间,城市飞速扩展,按宪法规定,扩展到哪里,哪里的土地就应该变为国有。这对失地农民来说,意味着既不能务农,也不能在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产业。而按“涨价归公”理念给予的补偿费,又不足以维持生计。社会矛盾由此产生并激化,就成了必然趋势。

      对于过时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现实生活总是要寻求突破。走遍中国的城市,所有的城乡结合部上,都有农村、农民在集体的土地上发展非农产业,已成燎原之火,势不可挡。有些搞得好的农村,在改变自身面貌的同时,也对城市建设与发展作出了贡献。例如北京郊区郑各庄的农民,在党支部和村集体带领下,从挖砂石、搞建筑起步,逐渐从发展一般加工业到高科技产业再到现代服务业。他们科学规划并完全依靠自身积累,把昔日的农村变成了北京城区的一部分。他们还投巨资于周边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改变了所处地区的投资环境。甚至还到国外去投资,承揽工程。现在,这个一千多人口的村庄,吸引了3万多外来人口就业、生活,每年还给国家上缴2亿多元税收。他们投资20多亿元建的“温都水城”,为城里人提供会议、休闲度假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已成为知名品牌。他们走的是一条自主城市化的道路。这样的案例在北京绝非个别,在全国发达地区也多有存在。但是按现行法律,他们却属于违法经营。“温都水城”由于是“小产权”而不能抵押,20多亿资金压在里面不能周转,影响郑各庄的进一步发展,其实也是影响北京市的发展。

      对于普遍、大量存在的事物,坚持法律不认可,也就不可能出台管理办法,等于放弃管理,结果只能是混乱无比。只有法律认可了,有关政府部门才能规范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党的17届3中全会决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针对市场经济的新的实践、新的问题作出的新的概括。按照这一新概括的内在逻辑,我认为,对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文,作必要的修订,时机已经成熟了,应当尽早提上工作日程。

      在城市范围内,允许各类经营性企业以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土地,在政治上不会动摇土地公有的国之根本,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在经济上有利于进一步搞活,有利于农民顺利转变身份,实现真正的城市化,因而是可行的。有人担心,会出现以吃地租为生、游手好闲的城市游民。我认为,作为个别现象,确有可能发生,但作为群体,他们仍属劳动群众,不大可能产生象旧中国那样的食利阶级,从根本上危及社会。对于可能出现的个别现象,采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办法,应不难解决。■

      作者为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  



    注释:

      谭荣:“荷兰农地非农化中政府的强势角色及启示”,《中国土地科学》2009年第12期。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计算。

      郑慧:《如何看待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国经济时报》2011年7月27日5版。

      参见蒋省三、刘守英、李青:《中国土地政策改革——政策演进与地方实施》,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

      刘守英:《中国工业化、城市化与农地制度和农业经营格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报告征求意见稿(未发表),2011年5月。

      参见邹玉川:《眼睛向内、深度挖潜,全面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在第10届全国政协18次常委会的发言;刘守英:《土地制度改革与经济成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报告征求意见稿(未发表),2010年8月。

      国内最早提出出让金是“寅吃卯粮”说法的,是作者本人。参见黄小虎:“防止片面追求政府地租收入最大化”,《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月1日5版。

      陈昆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范箭在弦上》,《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1月21日。

      时红秀:《地方债的风险有多大?》,《中国经济时报》2010年7月6日12版。

      周其仁:《增加中国农民的家庭财产性收入》,在“2009中国农村金融论坛”的演讲,

      新浪财经2009年10月28日。

      “中国征地破局”,新浪新闻中心2008年11月23日。

      安体富:“当前世界减税趋势与中国税收趋向”,《经济研究》2002年第二期。

      汪德华:《全口径财政收入超10万亿说明什么》,《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6月28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计算。

      参见乔为国:《中国高投资率低消费率研究》,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李建、兰莹:《中国消费率持续下降主因:国民收入分配失衡》,《经济研究信息》2006年2期;李颖:《我国消费率变化的特征及启示》,《宏观经济管理》2011年4 期;王一鸣:“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统一”,《求是》2011年24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8、697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45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本文转自财新网(http://www.caixin.com)
     

  5. 到底是专业人士,理论和文字能力比我强多了。

    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在各国财政(尤其是地方财政)中从来都是处于重要地位的,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本身无对错,而在于如何应用。
    文章写的不错,也提出了些应对,但方法还是不如我提的“预征式转变成逐年式”简洁和可操作!:D:p
    不管是将土地收入是以土地拍卖、转让、还是以地产、物业税的“名称”来执行,其本质其实是一样的。核心问题还是在是“预征还是逐年”,土地收益是保留在本地还是容易被转移。采用“逐年式”土地所导致的大部分问题都容易被解决。
    非土地资源也有类似的问题的。
     
  6. Last edited by a moderator: Apr 28, 2012
  7.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4年 我国土地征用问题研究 刘红 的一篇论文的结论类似——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应以实行年租制为主

    我国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刘红
    【摘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业化的进行,我国城市化己进入加速发展时期。城市化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土地征用问题。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土地所有权关系、土地使用性质。以及经济关系的变化,涉及到多方面的经济利益,决定了对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机制进行探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指出了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借鉴国内外市场经济国家/地区土地征用的有益经验和制度的基础上,较为深刻地剖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即集体土地产权体系和我国土地征用制度自身的缺陷。 本文提出了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构想和建议。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主体、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法律上明确设立土地发展权,以此深化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理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关系。根据是否具有明显的盈利性质将公共利益划分为“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对于“公共利益”用地需求,通过土地征用解决;对于“非公共利益”的用地需求应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进行解决。建立以产权分离为核心的市场化制度,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 同时,加强农地定级估价工作,明确受益主体,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征地补偿模式,进行多元化的土地补偿方式创新;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相关配套改革;搞好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应以实行年租制为主。本文希望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以期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小康社会。
    【关键词】:集体土地 土地征用 产权
    【学位授予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http://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1912-2004092152.htm
    http://www.doc88.com/p-992294107676.html
     
  8. 实现价值投资需要的2个基础(并不是只有这2个,但这个2个很重要)——公司控制权(接管)、破产(包括破产保护制度)。
    证监会等(交易所)在破产制度法律方面做不了主,但在“公司控制权(接管)”方面却是完全有能力颁布相应鼓励政策的,其中“累积投票权”就是重要的一环,如果在对央企(中央国有控股企业)实施“累积投票权”方面有顾虑的,可以暂时对其(中央国有控股企业)豁免,而对其他企业,尤其是中小板,创业板和上市多年的老上市公司完全可以立即强制执行“累积投票权”。

    破产——不仅是我们现在一般说的“资不抵债”,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不能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延期还债,又不能通过任何途径取得资金用于清偿到期债务时”,俗称的一笔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所以债务同时到期!
    在推进“破产制度”修法方面,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有责任,共募基金更有责任去承担(肩负)起这个使命!

    只有在这2个环境基础上,鼓励“价值投资”才能真正成为“潮流”!




    名词:
    公司控制权市场(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又称接管市场(Takeover Market)。它是指通过收集股权或投票代理权取得对企业的控制,达到接管和更换不良管理层的目的。这种收集可以是从市场上逐步买人小股东的股票,也可以是从大股东手中批量购人。作为一种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它对管理者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对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http://baike.baidu.com/view/1508366.htm


    http://www.denguang.com/jiazhi/html/26/n-14326.html
    所谓破产,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亦即还不起债。当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既不能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延期还债,又不能通过任何途径取得资金用于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制度,债务人和有关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书,经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理并变卖资产,按照破产财产总额与破产债权总额的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 用以抵偿所欠债务。破产程序终结之后未能清偿的那部分债务,便依法免除清偿责任。


    破产制度的直接作用是破产还债,即以破产方式及时了结不能清偿的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破产的债务人为承担偿债责任而不得不让自己的剩余财产被拍卖。只有这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而且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债务人可以获得另起炉灶、重振旗鼓、轻装前进的机会。



    巴菲特说过,“没有破产的资本主义就像没有地狱的基督教”。
     
  9. wj2000是学院的人?土地研究搞这么专业,有点忧国忧民的味道:rolleyes:
     
  10. 3年过去了。:D:p
     
  11. 又到年终。。。
     
  12. 美元、欧元和人民币。
    美元,全球化的货币;欧元非全球化,区域性的货币;人民币,立志未来区域化、全球化的货币。
    美元的全球化之路来自2次大战的避险需求(黄金输入美国)、战后经济援助输出,开始也凭借这金本位制,布林顿森林体系(金本位)瓦解后,因为“习惯”的惰性美元的全球化并没有受到威胁;欧元作为欧元区经济和政治的关系,成为区域性货币,但并没有达到真正的全球化,只能充其量为区域性货币;人民币在立志未来成为全球化的货币,在人民币全球化之路过程中,一方面大中华经济圈的形成会首先实现区域性货币功能,然后通过资本输出(出口、援助信贷,人民币贷款)来促进,中国的供给和消费能力已经可以达到美国对美元那样的作用,但因为“金本位”重来的机会很小,也不“经济”,人民币全球化之路的因为不像当初美元全球化之路过程中可以借助“金本位”作为“锚定”而要复杂,那是否可以借鉴美元当初全球化过程的思路了找个“锚定”?什么可以作为“锚定”?这个“锚定”需要中国有优势,全球对此有需求,“稀土资源”可以是一个“锚定”考虑,但不是唯一的,只是作为一个思路,对“锚定”物的交易中国可以采用人民币“报价和交易”,只有人民币才能从中国获得“锚定物”,来强化全球“保有”和“获得”人民币的意愿(现在采用的和美元等挂钩,其实不利人民币的全球化,因为这个只会强化美元的领导作用),类似的需要中国的大型(核心)企业做出贡献和表率——以人民币报价方式对外出口、进口,而不是现在以美元报价的方式。
     
  13. 选“稀土”只是举例,并不表示“稀土”就是一个合适的“锚定物”。
     
  14. 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本身其实进展还算迅速,但人民币的离岸发放回流通道可能会因为国际形势和国内经济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本身进程也会大大减缓。如今央行用forward在控制价格硬扛,随着时日变换,或许有压力更大的一天。
     
  15. 在人民币汇率与购买力平价背离幅度仍相当巨大的情况下,盲目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成本之高、风险之大是无法估量的,不仅可能让几万亿外汇储备从账面数字变成一盘烂账,而且可能进一步加剧国内经济波动和社会分化。
     
  16. 好思想,好办法
     
  17. 选择美元作为结算货币和发放贷款以美元计价让中国错失了一次提升人民币成为国际贸易结算货币的历史机遇!!

    本来这次亚投行创始成立,美日不参与,给中国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为了给欧洲对亚投行成立的支持,又因为日本正好没参与亚投行的创设,本来正好可以将亚投行的结算货币和发放贷款的计价货币有远见的设定为多货币——美元、人民币和欧元!!因为美日没参与亚投行,那美日也没什么话好说,表达欧洲对亚投行创立的支持,所以增加人民币和欧元正好符合中国和欧洲的利益(去美元化),但因为美元当前还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结算货币,所以还是保留美元作为多结算货币之一。如果发放的贷款采用何种货币作为结算货币可以采用根据筹集资本的来源来决定,从哪个市场募集来的资金就用哪个市场的货币作为结算、计价货币,正好可以“预埋”下未来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货币的种子!!

    很可惜,中国在亚投行结算货币的选择上好像缺乏了远见,将美元作为了亚投行单一的结算和发放贷款的计价货币,从而其实是增强了美元的地位。
     
  18. 一晃又一年过去了。。。。。。
     
  19. 冯小刚、陈凯歌们还在顽强捍卫着一些记忆不被时代抛弃和遗忘,还能抗多久呢?
     
  20. 联想比特币,以发现的恒星作为人民币锚定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