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点滴记录。。。

Discussion in 'Quantum and Mind' started by wj2000, Apr 11, 2014.

  1. 嘿嘿,还没到恭喜的时候啊,现在还都是在花钱的阶段。:D:p

    今天将PCT国际阶段的费用缴了,中间遇到些问题,也给别人提个醒。

    遇到的问题:
    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的网上支付用的是“银联在线支付”接口,交通银行信用卡将“银联在线支付”作为受限商户限制单笔1000元内,同时,将4项费用(传送费、国际申请费、检索费和优先权文件费)分开支付,但第1笔(传送费和优先权文件费)650元支付成功后,打算再支付国际申请费时就提示“传送费是必缴费用,不允许勾选掉”,所以分开支付时会导致出现需要重复支付“传送费”的情况,因为从银行汇款涉及“汇率换算”问题时(PCT的国际申请费就涉及汇率换算)需要提交一个什么计算表格,比较麻烦,所以我还是选择了在网上再次支付,只是会重复支付“传送费”,等收据收到后再申请退款(电话咨询他们这样说的)。当改用借记卡后就没有单笔1000元的限制了。给以后支付的提供一个参考,尽可能的用借记卡支付费用,信用卡网上支付可能会有单笔金额限制。

    申请PCT的目的是为了延后进入其他国家的国家阶段的时间,可以在“申请日”的30个月内,也就是可以延长到2016年10月1日。这样保留一个选择权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做风险评估。正好将申请中国国内专利阶段减缓的费用用在PCT的国际阶段费用方面了。
     

  2. 这些都不是问题,加油~:p
     
  3. 收到PCT国际局发来的PCT/IB/301文件,问了下PCT国内,缴了150元文件传送费好像就不需要我去上传文件了。PCT国际阶段的提前公布好像需要自己直接去申请,英文的操作暂时还是算了,等他们按规定时间来处理吧。
     
  4. 今天收到PCT来的3个文件:
    PCT传送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或宣布的通知书
    PCT国际检索报告
    PCT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
    最近有些事比较忙,还没细看来的文件。
     
  5. 韩国的专利文献在哪里可以查到全文,我google上没找到,那份专利申请的代码是KR 20130009890A (BYUN, Dongsam) 23.1月2013(23.01.2013)。
    谁方便帮忙查查。
    谢谢
     
  6. WIPO在2015年10月15日如期公布了,No. WO 2015/154536
    但国内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1年多了也没有任何消息,也就无法评估是否值得进入其他国家的国家申请阶段。。。。。。
     
  7. 实在不理解申请专利的作用。看看应届毕业生的简历,每个人都有申请专利。有的仅仅是个怪异的想法,没任何的试验。

    另外一个话题,
    政府要下放人权和财权给高校了,估计高校会更加腐败了。国家投入了大量的科研经费给了许许多多虚假的科研项目。
     
  8. 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是完全两回事。:D:p
     
  9. 转帖:VCN虚拟卡号支付在旅游行业应用前景广阔
    http://www.oceantribe.org/xf/index.php?threads/29351/

    转帖:全球支付产业标记化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已形成成熟产品与商业模式
    http://www.oceantribe.org/xf/index.php?threads/29502/

    那个正在申请的用在上面那些更简单和合适。
    国内申请的进展缓慢,还没进一步消息,2014年就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了,但一直没动静,导致现在影响评估是不是需要申请国外的,申请国外的最后期限是在今年10月。。。
     
  10. 生活中有应用才能体现价值,否则就没意义了。
     
  11. 当初申请PCT国际申请的目的是不想完全放弃国外的权利。不过,没那么精力处理PCT国际申请的国外的国家阶段的申请,PCT国际申请进入各国家阶段的截至日期大概在2016年10月,国内机构的决策周期比较长,留点时间给有兴趣的评估一下,因为没有精力,准备无偿或有偿“转让”国外的权利。以国有机构(如银联)为选择优先。
     
  12. 今天收到专利局发来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主要意见是所申请要求的权利项都是“公知常识”,审查意见的基础集中在权利1和权利2的基础上,我这几天仔细看下。说是“公知常识”,但截至我提交的申请日及至今也没有实际的应用和其他文章发布,怎么反驳这个不是属于”公知常识“需要仔细研究一下。
    有经验的帮忙看看提点建议或意见,谢谢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相关专利资料的站点地址:
    http://cpquery.sipo.gov.cn/txnQuery...n-type=window&inner-flag:flowno=1465105557525
     
  13. google 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权利项都是“公知常识”
    http://www.unitalen.com.cn/html/node/46140-1.htm 浅谈如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http://x.zhihuiya.com/wenzhang/222 漫谈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公知常识”悖论
    “在专利局对于审查员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比率有要求的情况下,这可能也是审查员不得已而为之的一项策略”
    “举证责任”……
    http://www.enhoip.com/uploads/soft/文章期刊PDF/12、浅析公知常识在新颖性与创造性判断中的应用.pdf

    http://view.news.qq.com/original/intouchtoday/n3563.html 判iPhone6抄袭国产手机,苹果到底冤不冤?
    专利局内部互相打脸是一贯的作风
     
    Last edited: Jun 24, 2016
  14. daicao,谢了,我最怕写东西,有空写个陈述答复寄回去。专利申请是个很专业的技术活,即便是著名的大公司请专业的律师也常常搞不定专利申请的。只能是尽力而为,争取好的结果。。。
     
  15. http://paynews.net/article-32547-1.html
    央行再次发文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 12月起全面应用支付标记化技术
    2016-7-7 09:01 | 来自: 中国支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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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中国支付网获悉,为从源头控制信息泄露和欺诈交易风险,《通知》提出全面应用支付标记化技术。支付标记化技术是由国际芯片卡标准化组织于2014年正式发布的一项最新技术,原理在于通过支付标记代替银行卡号进行交易验 ...



      中国支付网讯 央行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各地人行已经开始通过特急文件转发到辖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并部署自查和检查。《通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强化银行卡信息的安全管理、加大银行卡互联网交易风险防控力度、切实防范磁条卡伪卡欺诈交易风险、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加大督查处罚力度。

      在延续以往风格和功能的同时,今年的通知着重加强了四部分内容的介绍:一是强化银行卡信息的安全管理;二是加大银行卡互联网交易风险防控力度;三是切实防范磁条卡伪卡欺诈交易风险;四是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加大督查处罚力度。为方便金融机构和研究人员针对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做出具体应对,通知专门对各项措施做了全面梳理。

      《通知》提出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采取措施加强支付敏感信息内控管理,按照文件要求开展支付敏感信息内控管理自查,并在9月1日前将内控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支付敏感信息安全的内部审计,审计报告存档备查。《通知》明确了相关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严格分离不相容岗位并控制信息操作权限,制定信息操作流程和规范,强化内部监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从业人员非法存储、窃取、泄露、买卖支付敏感信息

      中国支付网获悉,为从源头控制信息泄露和欺诈交易风险,《通知》提出全面应用支付标记化技术。支付标记化技术是由国际芯片卡标准化组织于2014年正式发布的一项最新技术,原理在于通过支付标记代替银行卡号进行交易验证,从而避免卡号信息泄露带来的风险。支付标记化不仅可防范交易各环节的持卡人敏感信息泄露,同时也降低了欺诈交易的发生概率。《通知》要求自2 01 6年1 2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使用支付标记化技术,对银行卡卡号、卡片验证码、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等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并通过设置支付标记的交易次数、交易金额、有效期、支付渠道等域控属性,防范交易风险。

      《通知》从强化客户端软件安全管理、加强业务开通身份认证安全管理、提升支付交易安全强度、加强互联网交易风险监控、加大支付风险联动防控力度等方面规定各银行、相关支付机构应加强银行卡互联互联网交易风险防范,包括每年必须至少开展一次外部安全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存档备查。确立了各银行、相关支付机构应加强支付创新规范管理,做好风险的动态监测、评估和防控工作。

      《通知》以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原则,要求进一步落实银行卡受理过程中的伪卡欺诈风险责任,保护芯片化迁移方的权益,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此外,《通知》还强调加强受理终端安全管理,杜绝受理终端改装,确保受理终端技术标准符合性。各银行应加强磁条交易风险控制,加快存量磁条卡更换为金融IC卡进度,自2 0 1 7年5月1日起,全面关闭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切实防范磁条卡伪卡欺诈交易风险。

      在监管措施方面,《通知》明确各银行、相关支付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相关规定,使用经国家密码笛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相关软硬件必须通过国家认证许可管理部门的安全评估,业务系统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此外,《通知》还细化了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16. “并通过设置支付标记的交易次数、交易金额、有效期、支付渠道等域控属性”——这些都是我那申请专利的核心内容(可扩展的支付卡信息控制列表),第1次审查书面意见书说是“公知常识”,如果真是“公知常识”,那为什么之前各家都没实际采用,这次通知又要重点提及?!
     
  17. 我那个申请专利的核心就是通过对现有支付系统最小程度的调整,以保持最大的兼容性,显著提高支付的安全性。现在热门的比如Apple Pay, Samsung Pay,Android Pay,MasterCard Pay Pass, Visa Pay Wave, 中国银联闪付Quick Pass等, 其实都是采用Tokenization即令牌化对原主账号Primary Account Number做了一个完全的替代(卡号,姓名、卡片有效期与安全码,没有金额),虽然保护了原主账号Primary Account Number信息,但因为是完全替代也就意味着2者是完全等同的,所以导致替代物(Apple Pay等)失守被盗用时,原PAN也同样会失守。而我申请专利里,在自助申请的一系列支付卡(相当于PAN的关联卡、子卡)信息里通过引入”金额(支付额度)“和“收款方相关的一系列信息”,来提高支付的安全性(这2项安全措施不是全部,但是核心部分),因为引入了“金额(支付额度)”,也就使得申请用于支付的支付卡(相当于一个个虚拟卡,PAN的子卡)之间和原PAN卡之间都相互独立,其任何一个虚拟卡(支付卡,子卡)的失守被盗用都只影响自己涉及的金额(支付额度)而不会影响其他虚拟卡(子卡)和原PAN卡(只损失失守被盗用的相关虚拟卡所涉及到的金额支付额度,而不会影响蔓延到其他金额和支付额度,损失的可控性);而引入“收款方相关的一系列信息”,可以用来加强对“钓鱼”、假冒收款方的防范,因为如果支付用户限制了收款方的范围,非收款方范围内的账户是无法完成收款支付的(交易失败)。而Apple Pay等这类支付是无法有效防止“钓鱼”、假冒收款方等,只要“钓鱼”、假冒收款方拥有可以接受Apple PAY支付的收款工具设备就可以。